2016年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了《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津交发〔2016〕351号)于今年11月9日到期失效,我们结合政府机构职能调整和工作实际,在原文件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原文件将到期失效,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该文件明确了办理依附桥梁架设管线许可事项程序及管理要求,在桥梁设施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必要重新公布实施。
二是结合审批改革、政务服务事项工作要求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原文件在许可表述、费用收取等方面与当前实际不符,有必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修改情况
《办法》仅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余内容均未修改。修改内容具体为:
一是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要求,办理许可途径可通过邮寄、线上等多种方式办理,不一定必须现场申请办理。同时,结合行政审批制改革,区管城市道路许可集中由区审批局行使。因此,将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经城市道路许可部门批准”;
二是按照2017年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要求,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已不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再要求交纳。因此,将第三条中“经许可的,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删掉。
三是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要对许可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批准后的管线过桥事项,不仅仅是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还应该对管线运行期间进行监管,因此,将第四条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全过程监管。”修改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进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四是鉴于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部门进行验收没有相关依据。为确保桥梁运行安全,结合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需要,管线过桥相关的竣工资料应该提供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因此,将第五条“管线过桥施工竣工后,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存档。”修改为“管线过桥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提供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二)整体情况
修订后的《办法》共11条,分别为:
第一条明确了目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禁止行为;
第三条对确需依附桥梁架设管线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四条对签订使用协议书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过程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明确了申请人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向道路部门提供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日常巡查维护和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遇建设等特殊需要,过桥管线需进行拆除或迁移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第九条对随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管线过桥情形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十条罚则;
第十一条规定了实施的日期及有效期。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三)《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
(五)《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六)《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联系方式:022-63081798(办公室)
版权所有: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3 津ICP备1020089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859号 联系方式:022-6308179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