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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27 15:35 来源: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1-14 14:12
来源: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政策原文: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天津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津交规〔20181)已到期,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该办法是加强和规范我市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多年使用情况,此文件具有不可替代性,有必要重新公布实施;二是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和城市发展,原文件在管理体制、标准及工作要求等方面与当前实际不符,有必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门职责及名称进行修改完善。为避免此后因单位名称调整造成与《办法》不一致,将原办法第四条中“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修改为《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相关表述,并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职责表述形式对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掘路职责进行了表述。同时,将《办法》其他条款对应的名称一并进行了修改。

(二)对年度掘路计划的报送时间进行了调整。结合各管线建设、管理单位项目预算基本确定时间,为便于组织开展年度掘路计划报送工作,将报送掘路计划时间由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掘路计划修改为每年1月底前报送本年度掘路计划。

(三)对掘路许可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按照新修订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掘路许可的表述方式对本《办法》掘路许可办理表述进行了修改;二是参照《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增加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性质、缴库级次等内容;三是增加了管线等故障紧急抢修掘路的相关规定;四是为保障桥梁运行安全,《办法》中增加了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作业应做好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

(四)对掘路施工现场要求进行了修改。一是对施工现场设置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公示牌等表述,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中相应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考虑到电力排管施工工艺及电缆每轴长度限制和要求,无法按照每段小于100米分段施工的特殊情况,将《办法》第十六条“每段长度应控制在100米以内”前增加了“除施工工艺、技术标准等特殊情况外”。

(五)对掘路沟槽回填质量、道路修复质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对于沟槽回填,增加了“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的规定;二是道路结构修复中增加了“应当制定道路修复方案”要求;三是原办法中“掘路及修复施工应实行质量监理制度”法律依据不充分,实际中不具操作性。依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即“掘路修复应符合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检查与验收要求,确保城市道路修复质量,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入该条道路技术档案。”

(六)对掘路单位提供新增管线井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修改。结合住建部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及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参照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的有关规定,将原办法中“掘路施工中涉及新增管线井设施的,掘路单位应当将带有坐标的1:500管线井位置地形图(含电子版)报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修改为“掘路施工中涉及新增管线设施的,掘路单位应当将带有坐标的管线位置地形图(含电子版)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七)增加了掘路巡查监管及查处条款。为加强掘路过程巡查、监管,在《办法》中增加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掘路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相关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掘路计划和统筹管理掘路许可和收费掘路过程标准和要求、掘路回填及道路修复管理、掘路巡查监管、违法查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就《办法》,我们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综合执法总队等部门和市能源集团、市电力公司等建设单位征求了两轮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7条,经研究沟通后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9条。通过公开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四)《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11.1.111.1.311.1.511.1.611.1.811.1.911.1.1111.2.111.3.111.4.111.4.2

(六)《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八)参照《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九)参照《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十)参照《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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