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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8年机构改革,供热设施运行监管职能由原市建委划转至我局承担,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我局对原市建交委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梳理,并完成了《办法》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供热单位、热用户对于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居民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居民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规定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规范故障抢修行为。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