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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集中供热设施是连接 “热源” 与 “用户” 的核心纽带,其管理质量直接决定供热服务的民生属性与行业的可持续性,为扎实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高供热效能,市城市管理委修订了《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办法》是保障集中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明确设施权责边界、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制度支撑。集中供热设施涵盖从热源厂(如热电厂、燃气锅炉房)、市政热力管网到用户楼内换热站、入户管道等全链条设备,其管理涉及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用户配合等多主体,若无统一规范,易出现 “权责不清、维护缺位、安全隐患、纠纷频发” 等问题。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办法》将于2025年10月25日到期失效,为做好政策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对照研究现有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办法》,既为供热企业提供运营指引,为政府提供监管抓手,更让用户的 “温暖权益” 有制度保障。
二、主要编制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供热单位、用热户对于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居民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居民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供热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居民用户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规定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厘清在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的责任。
(3)规范故障抢修行为。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