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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供热管理水平,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扎实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高供热效能,市城市管理委修订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办法》自2011年制定以来,作为我市规范供热采暖收费行为的唯一规范性文件,保障了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成为解决双方民事纠纷强有力的依据。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办法》将于2025年10月25日到期失效,为做好政策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对照研究现有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供热计费方式,推动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编制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明确收费主体。明确供热采暖费的收费主体与交费主体,是确定供用热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提出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2)明确收费面积。明确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包括范围,确定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的计算方法。提出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采暖计费面积的计算原则。
(3)明确收费时间。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1‰违约金。经催告用热户在逾期30日内仍未交纳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设定违约金上限,维护用热户权益。
(4)明确收费办法。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