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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供热管理水平,规范供热企业服务行为, 扎实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高供热效能,市城市管理委修订了《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办法》自2011年制定以来,作为我市规范供热企业测温行为的唯一规范性文件,保障了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成为化解社会民生矛盾强有力的依据。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办法》将于2025年10月25日到期失效,为做好政策衔接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对照研究现有文件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运营、保障用户核心权益、支撑行业监管落地、化解社会民生矛盾,通过 “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填补两者之间的 “模糊地带”,让 “温暖” 可测量、可追溯、可保障,最终实现 “用户满意、企业合规、监管有效、社会稳定” 的多方共赢。
二、主要编制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规范测温行为。规定了测温时间,明确测温行为准则。
(2)明确测温程序。明确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服务的办理流程。
(3)确定仪表达标。要求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如用热户对测温仪表的准确度有疑义,可申请检定。
(4)明确新建房屋测温责任主体。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测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