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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容办〔2010〕127号
关于印发《市市容和园林委交通安全
管理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委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市容和园林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市容园林 交通安全△ 制度 通知
(共印62份)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
市市容和园林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委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单位机动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系统各单位机动车辆和专职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交通安全法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交通安全工作落实。
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督促分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办公车辆与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㈠ 拟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㈡ 组织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办公车辆与单位驾驶员组织经常地安全检查与教育。
㈢ 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对单位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
㈠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委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扣除其上一年5%的年收入,并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委进行通报。
㈡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委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参照《条例》规定,扣除其上一年10%的年收入,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㈢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委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参照《条例》规定,扣除上一年15%的年收入,并视情节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㈣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委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参照《条例》规定,扣除上一年20%的年收入,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七条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单位驾驶员发生负有全责、主责、同责的交通安全事故,单位要根据情节及经济损失程度对驾驶员给予行政处分,驾驶员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㈠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㈢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给予工资降级处分。
㈣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㈤ 单位驾驶员发生全责、主责、同责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视情节对驾驶员给予行政开除厂籍处分。
㈥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驾驶员给予开除厂籍的行政处分。
㈦ 单位驾驶员违反安全法规,酒后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其责任与经济赔偿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视情节对驾驶员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或开除厂籍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㈧ 单位驾驶员违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委车辆管理制度》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未将过夜车辆存放在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存车场内,发生车辆被盗、丢失的,驾驶员负责赔偿被盗车辆经济损失,并按照以上条款关于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单位外聘驾驶员,在聘用合同书上要明确驾驶员如发生负有全责、主责、同责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教育与管理
第九条 单位分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认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并实施签到制度。组织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认真吸取交通安全事故教训,牢记“十次事故九次快”血的事故教训,要认真查找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委执行专业驾驶员年度考核、审验、核发驾驶员内部上岗证制度,单位驾驶员必须持委颁发的内部上岗证驾驶单位车辆,严禁驾驶员无内部上岗证驾驶单位车辆。凡无内部上岗证驾驶单位车辆或公车私用发生一切问题,其责任自负。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在本规定的处分等级基础上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车辆安全“一日三检”制度。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指示必须完好有效,汽车轮胎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定期更换,防止爆胎事故的发生。各种车辆要按照法规的规定,手续齐全(含车辆保险),手续不齐的车辆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采取单位封车保管的安全措施,防止酒后驾驶、随意动用车辆事件的发生。对违章存放车辆发生丢失,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发生交通事故后1小时之内,立即向委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和有死亡情况的交通事故,在向委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不允许知情不报,对知情不报或有意瞒报的,要在以上相应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数量词,以上数含此数,以下数不含此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与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