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津容街〔2010〕85号
关于加强对行政许可期内户外广告
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广告公司:
根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为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整治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高标准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美观,依据《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现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许可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不损害城市容貌。如有破损、倾斜、残缺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二、行政许可期内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画面色彩要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单一黑色、红色、黄色、绿色和白色等色彩的画面。
三、户外广告设施没有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只能发布公益宣传广告,不得发布带招商画面和招商电话的广告,不得出现白板。
四、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要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五、建筑物、构筑物楼顶设置的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单体字),影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效果或妨碍城市整体风貌的,行政许可期到期后不再续期。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按违法设施处理,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六、定期加强对行政许可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因安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设置者或载体产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市容园林 广告 管理 通知
(共印60份)
抄送: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