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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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加强天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平台建设运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9-0004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科〔2019〕120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巡查考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城管科〔2019120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加强天津市数字化

城市管理系统市、区、街道(乡镇)

三级平台建设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改革任务的通知》(建督201793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党发2019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筑牢政治护城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96号)要求,实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系统与区、街道(乡镇)两级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接服务,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请各区政府在建设区、街道(乡镇)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时注意以下事宜。

一、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改革任务的通知》(建督201793号)文件中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所有市、县都要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住建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中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内容标准化规定的要求,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依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共包括9项内容,即:单元网格划分标准、部件和事件分类标准、地理编码标准、绩效评价标准、采集设备标准、软硬件建设标准、立案处置结案流程标准、项目整体规划验收标准和系统运行技术规范(标准名称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符合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党发20194号)文件第三部分推进举措中第8项明确提出建设区、街道(乡镇)两级基层社会治理平台。各区结合智慧城市建设,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党的建设、综合治理、社区治理、数字城管等各类信息资源,建成区、街道(乡镇)两级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城市管理、网格运行、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依托随手拍APP等移动终端,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等综合指挥机制,全面提高基层治理精细化水平。各区要充分借鉴其他城市区、街道(乡镇)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向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发展的先进经验,用好区域现有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做好平台的功能提升、标准提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有效运行,提高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

三、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融合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于20106月正式运行,按照中心城区集中式,滨海新区、新五区分布式的架构,依托市电子政务网,市、区两级分别建设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以两级监督、一级指挥的管理模式运行,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平均每年处理各类城市管理问题80余万件。各区在建设区、街道(乡镇)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时,应做到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业务无缝对接、系统充分融合,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体化指挥调度、执法监督、管理考核,以便市城市管理委为各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真正做到互联互通、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的作用,提升我市智慧化城市管理水平。

 

附件: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标准

 

 

 

 

                                  2019415

    (联系人:何晶;联系电话:2845505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运行标准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是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集成化信息系统。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平台数据互通、高效运行,在系统的建设中必须遵循以下国家、行业标准进行:

一、单元网格划分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1部分:单元网格》(GB/T 30428.1-2013)。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单元网格的划分原则、编码规则、数据要求和图示表达等,单元网格的系列标准是平台运行、对接和考核的最基础要求。

二、部件和事件分类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专业部门编码规则,以及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扩展规则,此标准将城市管理领域的问题共划分为5大类121小类部件和6大类83小类事件,在系统建设中需满足此标准对城市管理领域问题的分类编码规则。

三、地理信息编码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3部分:地理编码》(GB/T 30428.3-2016)。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地理编码的一般要求、基本地点数据内容、地理编码规则和数据质量要求,对地点、地名、门(楼)牌、兴趣点等地理数据的编码规则进行了规范,也是保障各级平台能实现对接的基本要求之一。

四、考核评价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2016)。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周期、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实施与保障和外部评价,在此标准中规定了26项评价基本指标、16项评价比率指标以及相关的扩展指标。

五、设备与软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GB/T 30428.5-2017)。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监管信息采集设备的要求,应用软件功能、性能要求和其他要求,对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技术层面保障。

六、项目整体建设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6部分:验收》(GB/T 30428.6-2017)。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模式建设和运行效果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内容、验收指标与评分以及验收结论等,是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建设的重要标准。

七、信息采集工作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 30428.7-2017)。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信息采集的一般规定、流程与要求、管理要求和质量评价等,对信息采集的上报、核实、核查、覆盖区域、组织方式、采集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八、案件流转流程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征求意见稿)》(GB/T 30428.8)。标准规定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和结案的案件分类依据和工作时限、管理要求、应用要求及智能化拓展应用。

九、系统建设运行技术规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10)(行业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本标准规范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适用于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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