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管废〔2019〕225号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建立健全我市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19〕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源头减量、规范收运、设施建设、长效管理、稳定运行为重点,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水平提升,为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完善收运体系,加快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健全监督检查网络,形成“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模式,建立健全能力充足、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营、监管的综合水平。到2019年底,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到2020年底,力争农村生活垃圾全部进入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22年,高效环保完善的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结合我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按照农民可接受、财力可承受、操作较容易、环境效益优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易腐烂垃圾可采用就地就近堆肥或集中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有效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
(二)构建环保高效的收运体系。按照“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建设。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转运设施,购置专业运输车辆,确定符合各区实际的收运方式,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频次,建立环保、密闭、高效的收运体系。对于采取市场化运营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实力强、专业程度高的运营企业。
(三)加快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或改造各涉农区垃圾处理场,按照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双港、青光、贯庄、汉沽、大港、蓟州等已建成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新建设施建设进度。2019年年底前,完成大韩庄填埋场二号坑、西青李七庄填埋场、静海配套填埋场等设施建设;同步推进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宝坻焚烧厂、武清焚烧厂、静海焚烧厂、蓟州焚烧厂二期等项目,到2020年底全部建成,为农村生活垃圾全部入场处理提供硬件保证。
(四)坚决遏制新增垃圾堆放点。要保持和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效果,严禁出现新增生活垃圾堆放点位,坚决防止出现反弹回潮。加大城市生活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对出租或承租土地违法违规掩埋生活垃圾的行为,要依法坚决取缔。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和考核制度, 制定收运处置设施管护标准,明确各环节管护责任主体,达到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村规民约和监管制度、有长效资金保障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有”工作标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建立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机制,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建立组织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要制定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方案,逐步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要建立财政主导、多元筹资、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并整合相关补助资金,推动农村垃圾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建立工作台账。各区农村垃圾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本区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填写本区工作台账(见附件),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我委。我委根据各区上报的工作台账,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及统计数据,评估各区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区要建立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督促落实机制,对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以及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附件: 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工作
台账
2019年11月1日
(联系人:朱延国;联系电话:23418505。)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