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MB1660879L/2020-007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法〔2020〕13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实施。

20209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20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机关及所属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委机关法治工作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专职法律顾问。委首席法律顾问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

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委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聘任的,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法治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委机关专职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委机关专职法律顾问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第五条 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从政府法治智库中选聘1名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一年。服务合同及聘书按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馈。所需费用列入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委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优先从政府法治智库中选聘熟悉本行业情况、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本单位的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与其他委属单位共同聘请外聘法律顾问。

第六条 委法律顾问应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协助本单位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有效发挥资政建言和法治保障的作用。

委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应当列席委重大事项决策讨论,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委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

(二)参与重要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参与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研究、论证和审核工作;

(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五)参与对外签订涉及重大利益的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

(六)委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还应应我委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我委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法律咨询;

(二)每年提供两次免费法律培训;

(三)对现行及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进行说明;

(四)对我委承担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五)对行业重要发展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管理决策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六)为在对下属单位行使管理权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相关法律咨询建议;

(七)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行政纠纷,进行法律论证。

委属各单位法律顾问职责主要围绕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合同以及涉及安全稳定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法律论证、法律审核,由各单位具体规定。

第七条 委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送审单位(部门)应严格按委《法律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审核事项情况复杂需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应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并出具审核意见。

送审单位(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有异议的,应与政策法规处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报委分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党组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不得上报领导签发或付诸实施。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需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的,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2日提供相关资料、告知政策法规处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第九条 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的研究、论证事项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征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需聘请代理律师的按照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由外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律师;服务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请委机关外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律师。

第十条 委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完善各自法律审核机制。原则上所有经济合同均需法律审核,确保单位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可靠保障。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按要求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考核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规定义务,无法胜任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差错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适合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的,由聘任单位依法解聘。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94日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