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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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法律审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1-000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法〔2021〕12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法律审核办的通知


公用事业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委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们拟制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法律审核办》,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9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法律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城市管理委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城市管理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城市管理委对外签订的各类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由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四条法律审核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送审部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逐依据参考依据说明理由;

起草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等;

)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及有关单位、公众意见及是否达成一致);

其他有关材料。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否符合市城市管理的法定权限;

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是否需要报请市政府转发或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

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订立,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按示范文本订立。

对拟签订的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相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身份资格是否合法齐全;

(二)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合同效力的审查,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四)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五)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

合同中涉及专业技术条款的,由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机构负责审查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由送审部门分别报请分管业务和法规部门领导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条其他审核事项,送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法律依据、明确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政策法规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委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十法律审核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拟报送法律审核事项送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研究论证,在规范性文件提请审议、合同对外签订、其他审核事项决定作出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律审核

(二)政策法规处对报送的材料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三)法律审核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四)政策法规处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送审部门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有异议的,应与法规处共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送审部门报请分管业务和法规部门领导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在法律审核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的作用保证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未经法律审核或经审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或签订

第十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法律审核的,视情节及后果依法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委属各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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