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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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4-0004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园规〔2024〕5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城管园规20245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101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天津市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园林植物生长状况,规范园林植物修剪,满足不同园林绿化功能需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园林植物修剪,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植物修剪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作为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植物修剪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树木修剪管理工作。

土地整理单位、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应负责城市建成区储备用地内城市树木修剪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树木修剪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园林植物生物学特性、生长阶段、生态习性、景观功能要求及本市气候特点,选择相应的时期和方法进行修剪。

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和安全需进行修剪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及时组织修剪,修剪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树木整体冠型。

第五条常规修剪城市园林植物由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绿化养护责任人可以在常规修剪前向属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技术指导服务。

常规修剪城市树木以剪除树木过密枝、交叉枝、病虫枝、枯枝、下垂枝、徒长枝等枝条为主。

第六条回缩树冠修剪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轻度回缩树冠修剪应保留树冠的2/3;中度回缩树冠修剪应保留树冠1/2;重度回缩树冠修剪应保留树冠1/3

回缩树冠修剪应至少保留三级以上分枝点,且三级分枝点以上枝干长度不短于50厘米

严禁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截除树冠。

第七条 迁移树木的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移植季节及树木生长状况进行。迁移落叶树修剪应至少保留二级以上分枝点,且二级分枝点以上枝干长度不短于50厘米,修剪量不超过树冠的70%。迁移针叶树修剪以疏剪为主,不破坏中央主导枝,修剪量不超过总量的30%。迁移树木修剪应有园林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最大限度提高迁移树木成活率。

第八条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对城市树木采取回缩树冠修剪的,可先行修剪。险情排除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当保留相关图片资料

第九条不得集中大规模对居住区园林树木进行回缩树冠修剪,一次回缩树冠修剪数量不得超过50棵。拟采取回缩树冠修剪超过50株的,应分批次进行,不同批次修剪时间间隔需超过6个月。

第十条园林植物修剪科学合理,适时适度,调节植物生长势,使其形态优美、协调平衡,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

(一)有明显主轴的树种,应保持其中央主,不得强行抹头修剪,原中央主干受损时应及时更新培养

(二)无明显中央主干的树种,应注意调配各级分枝角度,端正树形。

(三)同一条道路上行道树修剪应保持分点高度基本一致。

(四)除丰花月季外,其它月季严禁绿篱式修剪。

(五)地被植物根据生长习性定期修剪。

(六)宿根花卉早春萌芽前应剪除地上枯枝残叶,生长季应及时修剪残花

(七)草坪及时修剪,不得结穗或出现倒伏。

第十一条修剪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修剪树木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修剪作业时划定安全区域,有专人维护现场秩序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修剪工具应定期检查、保养、消毒,确保安全可靠。严禁下雨时用电动工具修剪作业

第十四条解决树电矛盾的修剪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防触电或损坏线路。

第十五条树木修剪不得造成树木劈裂和树皮撕裂,剪、锯口应平滑,从基部剪去的枝条不得留橛。修剪直径10厘米以上的枝干时,应按三步法进行修剪,并在剪口涂抹愈合剂

第十六条修剪产生的树枝、枯叶及时清运,不得随意焚烧枝条落叶。病虫害枝应及时处理,消除病虫源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植物巡查保护力度,发现影响园林植物正常生长的违法修剪行为或问题线索,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除树冠的,由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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