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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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5-000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主    题 :
城市管理\环境卫生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卫作业

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

为规范本市环卫作业市场运作,加强监督管理,提升作业质效,推动环卫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1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市场运作,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作业质效,推动环卫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区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环卫市场化项目,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保洁等。

(二)职责分工。环卫市场化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涵盖立项招标、标准执行、监督考核、协议终止等阶段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标准,指导、监督全市建成区环卫市场化运作工作;负责区级环卫市场化项目作业质量的抽检与评估,协调跨区域环卫作业监督事项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卫市场化运作的具体工作,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作业质量监管、环卫工人权益保障、考核结果运用、协议终止后续处置等。

二、项目招投标管理

(三)招标条件与预算编制。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前,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天津市道路扫保、公厕保洁作业费用指导意见相关标准科学核算作业量、作业人数,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足额申请。

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人工成本、设备购置及维护、物料消耗等因素。当人工成本、物料价格等因社会经济发展发生显著波动,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启动新一轮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标程序时,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新的作业费用指导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主动接受监督审核。

(四)招标程序与要求。环卫市场化项目招投标应严格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应按规定公示确保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作业质量监管

(五)监管制度与评价标准。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作业标准,制定具体的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作业质量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涵盖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保洁等各环节作业质量要求。

(六)风险防控与应急抢险。区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极端天气(如暴雨、高温、暴雪)、重大活动保障等场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

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应急作业任务后,应组织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并完成作业。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七)数字化监管平台。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环卫市场化运作数字化监管平台,整合招投标信息、作业监测数据、企业信用信息等,实现对环卫市场化项目的动态监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按要求接入平台,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八)巡检组织与计划。区城市管理部门须保留一支专职监管队伍,应科学组织巡检重点加强对环境卫生质量、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等关键环节的检查。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制定作业计划,每月月底通过电子、纸质或上传数字化监管平台等方式,月环卫作业排班计划提交备查,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和必要的巡检工具

(九)巡检频次与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作业质量监管,利用线上监控与线下巡检方式,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本区域的作业质量全覆盖检查。

巡检时,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影像资料等方式取证,通过书面提示等方式反馈相关环卫作业服务企业限时整改同时跟踪查看整改效果。

(十)第三方监管。环卫市场化项目可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监管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明确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追责机制。

(十一)群众投诉处理。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群众或媒体对环卫作业质量问题的投诉曝光处理工作。接到反馈应立即通知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到场处理,一般问题应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复杂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落实,同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劳动保障监管

(十二)用工信息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环卫用工完整信息管理台账,定期更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卫市场化项目合同信息,环卫工人个人信息;

2.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住房补贴等情况;

3.环卫工人教育培训情况;

4.环卫工人体检情况;

5.其他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情况。

(十三)合同协议签订。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范本与环卫工人签订签订后相关副本提交备查

(十四)岗前教育培训。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对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岗前教育培训制度项目进场前环卫工人参加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福利待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如电子工牌等)上岗。

(十五)职工休假与体检。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应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卫工人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环卫工作特性的健康检查(如血液、影像学、心电图、肺功能、听力、皮肤等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体检结果告知环卫工人本人

(十六)用工工资保障。环卫市场化项目合同应保护环卫职工合理利益进行约定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立费用的合理增长机制,设立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五、考核与奖惩机制

(十七)建立考核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拨付、合同续签等挂钩。考核数据应主要来源于市区两级日常监管、定期考核、群众投诉办理结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工作保障等情况。

(十八)设立奖惩措施。对月度或年度成绩优异或重大活动成绩突出等,表现优异的应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作业不达标或保障效果差等情形,应采取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考核处罚等措施,并可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对服务费用进行相应扣除,直至提前终止协议。

六、协议终止

除协议正常到期终止外,当出现以下情况,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十九)终止情形。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启动协议终止程序

1.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3次月度考核成绩低于60分(满分100分),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表明其作业质量长期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E(差)等级。

3.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以上,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城市形象和环卫行业声誉。

4.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环卫市场化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行业管理规定,破坏市场秩序。

5.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累计超过3个月(但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且企业已主动协调并提交相关证明的除外),或发生重大劳动纠纷且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环卫工人权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整改仍未消除,或发生大事故,以及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7.企业因自身经营原因,如破产、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无法继续履行环卫作业服务合同。

(二十)终止程序。当出现上述终止情形时,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考执行以下协议终止程序

1.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2.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向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发出退出告知,告知其拟启动退出程序的原因、依据和相关权利,允许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3.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论证。

4.经听证后,综合调查情况和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启动退出程序的决定。如决定启动退出程序,向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发出退出决定,并在相关政务门户网公示。

5.协议时间,组织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人员、设备、资料移交,并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如工人安置、债权债务等。

(二十一)后续处理。区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完协议终止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1.提前终止协议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在相关政务门户网公示,供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业主单位参考。

2.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确保环卫作业的正常开展,如临时调配其他作业单位协助作业,或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应急作业。

3.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确定新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确保环卫作业的持续稳定进行。

七、附则

(二十二)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综合考量经济、社会、法律、技术等方面因素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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