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政(2008)16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照明设施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爱卫办、综合执法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部门,市园林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管理,规范照明设施管理考核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照明设施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照明设施管理标准(试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市容环境 照明设施 标准 印发通知(共印60份)
抄送:市电力公司
天津市市容委办公室 2008年5月25日印发
天津市照明设施管理标准(试行)
1.0 术语
1.1 本标准是指对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考评所依据的衡量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照明设施,是指专用于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灯光、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附属设备等设施。
2.0 照明设施安装
2.1 安装道路照明设施,在同一条道路安装的路灯,其灯杆、灯具、光源要统一、整齐、协调,并符合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2.2 安装景观照明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符合《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2.3 安装照明设施所采用设备、材料应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和安全施工要求;
2.4 安装照明设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
2.5 安装照明设施,应满足运行维护的要求;
2.6 新建、改建道路施工需要中断道路照明的,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未断行的路段、邻边地区和施工临时通道的正常照明;
2.7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或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道路照明设施施工保护及迁移、拆除方案;
2.8 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设施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9 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养管单位;
2.10 照明设施安装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3.0 照明设施养护
3.1 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照明设施的养护修缮和安全用电;
3.2 道路照明设施邻近的树木,距离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3 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照明效果的树木,应及时剪修;
3.4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剪修;
3.5 照明设施遭受损害,应及时修缮,保证正常使用;
3.6 有维护措施,照明设施无损坏、断亮;
3.7 各类照明设施整洁干净,符合环境卫生标准,无涂画痕迹,无张贴宣传品;
3.8 有照明设施安全应急预案,确保100%安全运行;
3.9 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3.10 景观照明设施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亮化率达到100%;
3.11 道路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及时、准确、合理进行调整。
4.0 照明设施管理考核
4.1 实行现场抽查方式,每次抽查范围,干路不低于2000盏,区段不低于1000盏;
4.2 日常考核应区别情况,兼顾不同类型的区域和道路;
4.3 重大节假日前亮灯率考核,应集中考核涉及保电重要道路、地区;
4.4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考核,应将光源及相关电器配套设备故障排查、更换是否及时有效作为重点内容;
4.5 道路照明设施的考核指标,干路上的灯光平均亮灯率不低于98%,区段亮灯率不低于96%(因供电线路故障引起的灭灯情况除外);对灯杆灯具作为低压用电设备的考核,完好率指标不低于90%。
5.0 投诉与报修
5.1 对涉及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和报修,应及时受理,认真落实;
5.2 建立投诉和报修的服务热线和承诺办理制度,严格按流程办理,服务承诺兑现率达到100%;
5.3 制定故障报修应急措施,接到报修后迅速抵达现场,安全及时处理故障。
6.0 附则
6.1 本标准公布试行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