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街(2008)206号
关于对户外广告、牌匾语言文字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委托所属奥运城市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和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我市奥运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负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牌匾的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得发布与奥运赞助商相抵触的内容,不是奥运赞助单位的不得使用奥运会标,不得有过激的语言。
二、户外广告和牌匾使用的语言文字以能够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简化字和汉语拼音。
三、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奥运会期间宣传奥运,内容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四、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的维护,保证设施安全牢固,保持画面整洁、完好、美观,不得有过期内容的画面,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灯光每天按时开启,不得出现破损、残缺、褪色、霓虹灯缺笔少划等现象。
五、各区、县市容委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对不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户外广告、牌匾使用语言文字情况的治理工作务于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市容环境 广告 文字 检查 通知
(共印20份)
天津市市容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