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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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我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09-000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办[2009]20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市容景观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容办[2009]20号                   签发人:王敬威

                                

 

关于加强我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2008年7月,市政府(2号令)《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定》颁布以来,我市路灯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特别是2008年4月7日,市长作出重要指示“行政上市容管、市场运作上可以委托电力公司管起来,所有路灯纳到一起管。”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路灯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12月15日,升华副市长也就加强我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最近我委与市电力公司就如何贯彻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进行了深入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我市道路照明设施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市道路照明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截止2007年末,市电力公司管辖市内六区、新四区的1205条道路和1175个小区的路灯设施,共有路灯129594盏(比2000年翻一番)、灯杆93678基、路灯专用变压器1570台、总容量约1亿千瓦。中心城区内基本消灭“有路无灯”。

当前,我市道路照明设施呈现出多元化投资建设的局面。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出现了供电网络规划设计不合理、建设执行标准不统一、安全质量监管不到位、灯杆灯型样式材质和性能不达标、照明启闭时间不一致等问题。建立新形势下高效的管理机制势在必行。去年5月27日召开的城市管理工作会议把路灯管理列为城市管理重要内容,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提出了路灯管理五条标准,明确了路灯管理部门三项职责,为搞好我市路灯建设管理指明了方向。

二、工作措施和建议

针对当前路灯设施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拟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路灯管理依法行政力度,尽快出台《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85年我市施行的《天津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85]168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管理需要。2008年6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施行后,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市容委。为落实市长的指示精神和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市容委与市电力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拟定了《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草案)》,并已于2008年11月18日提请市政府。该管理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建设、集中管理”的思路,明确了行政和专业部门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了道路照明规划、设计、建设、移交和养护管理等项要求,旨在为依法行政提供法规支撑。目前,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就该管理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我将积极配合,加快立法进度,力争2009年上半年颁布施行。

(二)加大路灯技术标准宣贯力度,加强路灯设施建设技术监督。为规范我市道路照明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2007年由市路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和运行技术标准》,已列入我市工程建设标准DB29-188-2008,于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该标准属于强制性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路灯照明设计、施工、设备选型、竣工验收以及维护管理技术规程。下一步电力管理部门将以联席专业会议方式加强该标准的宣贯,同时加大路灯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力度,推动新标准的执行,保证路灯照明安全稳定运行。

(三)推动已建成路灯设施达标和设施移交工作。为便于统一管理,由我委组织的已建成路灯设施移交工作正在进行。截止目前,滨海市政公司、海河公司、管网公司、地铁公司等7家单位新建的西青道等27条道路和卫昆立交桥等31座桥梁的路灯设施尚未移交市路灯管理部门,其中滨海市政公司和海河公司约占尚未移交设施量的四分之三。市路灯管理处在前一段推动移交工作的基础上,计划今年一季度完成海河公司承建的路桥照明设施移交工作。同时继续坚持路灯设施移交工作协调制度,主动协助建设单位查明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现场指导整改,尽快达到接收标准。对群众反映的应急问题,市路灯管理部门加强督办落实并给予现场指导。对已建成但存在严重缺陷、建设单位整改困难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议从我市征收的电力附加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和建设单位共同出资,连同设施一并移交市路灯处,由市电力局市路灯处实施整改。该类设施主要集中在滨海市政公司承建的东南半环、西北半环高架桥和立交桥,以及金钟河立交桥,经估算完成整改需资金1.65亿元。

(四)路灯管理部门介入行政许可程序,从源头上把住路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关口和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落实监管职责。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市路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在随道路工程实施的路灯新建和改造工程中,路灯专业管理部门的缺位是造成我市路灯建设标准不一、质量缺陷、责任不清的首要原因。根据准备出台的《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亟待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加入路灯管理部门的许可。路灯管理部门进入市行政许可大厅,对道路工程中凡涉及路灯新建和改造的项目,须经路灯管理部门进行规划设计、照明设施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出施工许可证。路灯管理部门参加路灯新建和改造项目评标,严把施工资质和市场准入。同时,参照外省市的做法拟采取建设工程交纳大配套费的办法,正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统一收取路灯建设配套费由市电力公司配套建设的可行性。

(五)调整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征收和分配渠道,加大路灯设施日常维护和隐患整改力度。目前我市的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从电费中提取(提取额随年用电量动态变化),大体分配比例为:电力公司用于路灯养护、偿还前期建设贷款、市建委用于路灯改造、发改委用于市长专项资金四项各占25%左右。多年来路灯设施养管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市路灯事业发展的瓶颈。2008年拨付的1.6亿元养护费只能支付路灯电费、更换日常消耗品和事故处理,并且由于不能按照设施运行标准进行大、中修,致使路灯供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建议对现行电力附加费使用进行调整:一是加大路灯养护费的比例。鉴于前期建设贷款已偿还完毕,建议将此项资金并入养护费,使养护费比重由25%增至50%。二是根据市长“路灯要统一(由市市容委)管起来”的指示,为便于统筹路灯设施大、中修改造,建议每年由市建委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至市市容委管理。三是迅速提升我市路灯面貌需要加大融资力度。根据市长“市场运作可以委托电力公司”的指示,建议每年从市发改委预留电力附加费中划出部分作为资本金,由电力公司贷款融资,用于全市路灯设施提升改造投资,实现我市的路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报告。

 

 

 

 

 

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路灯     管理         报告                 

                                            (共印5份)  

天津市市容委办公室                    2009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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