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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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设置电子显示(牌)的有关规定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0-0005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街〔2010〕69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市容景观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容街〔201069

 

关于设置电子显示(牌)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自2008年以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强化市容街景管理,整治规范电子显示(牌)设置行为,建设整洁、优美、有序、品位高雅的市容景观,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设置电子显示(牌)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电子显示(牌)是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依附于门(窗)设置在内侧面向道路,以单色LΕD显示屏为载体,以经营范围为内容,除经行政许可合法设置的牌匾以外,具有户外广告性质的设施。

二、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和两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滨海新区建成区及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干道路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已经行政许可设置的,行政许可到期后,即刻拆除。

三、2010年确定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道路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电子显示(牌),根据《关于街景立面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容指〔20104号)文件,限期全部拆除。按2010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综合整治过的道路范围内,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

严禁设置电子显示(牌)的道路范围以外的其他道路严格控制,适实际情况需要设置的,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违法设施处理。

五、可设置电子显示(牌)的路段,应设置镶嵌在门楣上建筑上方,两侧不得超过装饰柱,高度不超过0.4米,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群众生活;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吊(牌);严格控制设置占地电子显示屏。

六、电子显示(牌)的设置形式,要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做到设计形式新颖,造型美观,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要使用国内外先进的材料,既要清晰明亮,又要节能环保,发布的内容只能横向滚动,不得出现闪烁画面。

电子显示(牌)的设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符合《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

八、经行政许可设置的电子显示(牌),要设专人管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定期清洗、维护、保养,画面显示完整。

九、电子显示(牌)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设置的,期满前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本规定下发后,《关于电子显示屏(牌)设置管理的通知》(津容街〔2008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明细

      2、迎奥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道路明细

      3、新一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道路明细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市容园林  电子显示△  设置  规定

(共印70份)

  抄送:市综合执法局。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03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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