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街〔2010〕26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结合本系统实际,市市容园林委对2005年5月25日印发的《天津市建筑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设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望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
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7条放射线、海河两岸、15片繁华地区等范围内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由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范围的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条 申请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㈠ 房屋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㈡ 改变原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㈢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寸四张);
㈣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㈤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书;
㈥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㈠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㈡ 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㈢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㈣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㈤ 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㈥ 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㈦ 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㈧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㈨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㈩ 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容貌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第八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在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应到原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被许可人应该在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验。
第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装修、改建、改变、设置标志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接到被许可人的报验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及时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市容园林 门面装修△ 办法 通知
(共印70份)
抄报:升华副市长、敬威副秘书长。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四处。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