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法〔2011〕39号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天津市公园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各公园管理机构,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天津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组织好各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公园立法宗旨及现实意义。公园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场所,是构建我市绿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条例》的出台是以立法方式推动公园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园林绿化法规体系建设,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组织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深入理解《条例》规定。各单位要采取不同形式,认真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掌握《条例》规定。各公园管理部门和各公园要熟悉《条例》内容的基础上对照《条例》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和相关标准要求,做到人人熟记条款内容,为做好公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各公园主管部门和各公园要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好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
三、开展研讨活动,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范围抓紧研究如何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如何加强公园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措施。市市容园林委将制订发布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将集中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的各类研讨座谈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组织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向公众广泛宣传《条例》规定。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展台等媒介,深入宣传《条例》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力。市市容园林委将与新闻单位共同主办《条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发动全市市民参与竞答,从而达到普及《条例》内容的目的。
五、组织专题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市将统一组织《条例》宣传周活动(3月27日-4月3日),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策划相关活动,营造浓厚普法氛围。对社会关注的问题,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和专题报道。宣传周首日(3月27日)为全市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解答《条例》内容。市市容园林委将在水上公园设立中心会场,各区县分别设立分会场。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动员群众参与,达到宣传效果。
各单位要及时反馈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容园林系统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郭婷婷 联系电话13702159977
传真电话:28455081
电子邮箱:tjfz66@163.com
二О一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市容园林 学习宣传△ 贯彻实施△ 条例 通知
(共印95份)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1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