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工〔2011〕57号
关于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
近几年,全市大规模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310号公告《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更快发展,现做如下通知:
一、环卫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垃圾处置场(含填埋场、焚烧厂、综合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垃圾楼)、公共厕所、清雪融盐站(融盐池)、环卫汽车站(存车场)、环卫班队点等。各区(县)应加强对这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自2011年4月1日起,各区(县)凡经批准立项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向市市容园林委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备案。(见附表)
三、各区(县)凡经批准立项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和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投产或运营后的环卫基础设施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统计台帐。
四、市市容园林委建设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为基层排忧解难。
特此通知。
附件:各区(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备案表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市容园林 环卫 设施 管理 通知
(共印40份)
抄报:委领导、市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
抄送:委规划处、环卫处、废管处、垃圾处理中心。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