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办〔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综合执法局、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环卫局、爱卫办、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规定,现就公文报送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报送委审批的公文,必须使用正式文件形式,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主送写市市容园林委,并将公文送委办公室,不得直接送委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
二、请示性公文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否则来文退回原单位。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它文件、领导批示、重要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请示与报告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三、对越级上报、主旨不明、多头请示等类来文,原则上退回原单位。对与我委无关的抄报类来文,原则上不例行流转。
四、委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对不遵守行文规则、出现两次以上同类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市容园林 规范公文△ 报送 通知
(共印50份)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