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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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市管理部分法规规章条款修改情况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2-000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法〔2012〕22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容法〔2012228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市管理部分

法规规章条款修改情况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分别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20125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20125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现将涉及市容园林管理工作的有关条款汇总整理如下,请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一、《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对责令限期改正,责任者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不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共厕所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环卫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五、《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0121119

(此件依申请建议公开)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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