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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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4-000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管〔2014〕26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到期

津容管〔2014267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迁移砍伐

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行政许可行为,依法管绿护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102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行政许可行为,依法管绿护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迁移、砍伐。                                                        

第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因树木已经死亡的,提供情况说明(树木死亡原因)、相关照片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死亡证明材料;

(二)因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提供情况说明、相关照片;

(三)因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提供情况说明、相关照片;

(四)因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提供情况说明、相关照片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的,提供《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总平面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项目已获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树木所有权人同意迁移、砍伐的意见,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与具备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迁移施工合同或协议,并提供绿化施工资质证明;

(三)树木迁移方案;

(四)胸径20厘米以上树木迁移台账(包括品种、编号、规格、数量、迁移地点,照片或影像资料);

(五)拟砍伐的,提供树木补植计划。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项目,需要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超过10株的和其它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城市园林树木迁移栽植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树木迁移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七条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严格按照《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凡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第八条  经批准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县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全过程检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留存监督检查记录;迁移城市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责令迁移单位补植同数量适宜规格的树木。

第十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施行,20171031废止。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410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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