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管〔2014〕267号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迁移砍伐
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行政许可行为,依法管绿护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天津市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树木迁移、砍伐行政许可行为,依法管绿护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迁移、砍伐。
第四条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因树木已经死亡的,提供情况说明(树木死亡原因)、相关照片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死亡证明材料;
(二)因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提供情况说明、相关照片;
(三)因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提供情况说明、相关照片;
(四)因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提供情况说明、相关照片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的,提供《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批复文件》、《总平面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项目已获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树木所有权人同意迁移、砍伐的意见,权属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与具备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迁移施工合同或协议,并提供绿化施工资质证明;
(三)树木迁移方案;
(四)胸径20厘米以上树木迁移台账(包括品种、编号、规格、数量、迁移地点,照片或影像资料);
(五)拟砍伐的,提供树木补植计划。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项目,需要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超过10株的和其它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城市园林树木迁移栽植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树木迁移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七条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严格按照《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凡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第八条 经批准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县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全过程检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并留存监督检查记录;迁移城市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责令迁移单位补植同数量适宜规格的树木。
第十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树木迁移、砍伐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