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法〔2015〕32号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做好市政府规章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委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法制〔2015〕3号)要求,为深入做好我委规章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目前现行有效的由我委负责的10部市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处室和有关单位结合规章执行情况,按照清理标准,提出是否需要修改、废止、继续有效的初步清理意见,由法规处负责审核汇总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标准
(一)规章内容与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特别是与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后的文件相抵触的。
(二)规章中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管理对象灭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三)以认定、登记、备案等形式违规设定、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已经超过一年,国务院已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但是规章没有及时修改,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
(四)规章中存在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的。
(五)规章之间有相互冲突或者不协调的地方,应对旧有的规章作修改的。
(六)规章中有与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经济决定作用不相符的行政措施、手段、要求的。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章清理工作是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处室和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将规章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规章清理工作。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今年的规章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处室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对清理工作任务分解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政府规章逐条、逐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拟修改、废止、继续有效的初步清理意见,并阐述相关理由。各责任部门要在3月30日前将清理意见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法规处,同时将清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tjfz66@163.com)。
此外,按照市政府法制办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在清理市政府规章的同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请各有关处室严格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容法〔2015〕9号)要求认真、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附件:市市容园林委规章清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201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市容园林委规章清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规章名称 |
文号 |
责任部门 |
1 |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 |
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
环境卫生管理处 |
2 |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
环境卫生管理处 考核监督处 |
3 |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
园林设施养管处 |
4 |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
废弃物管理处 环境卫生管理处 |
5 |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
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
市容建设工程管理处 市整修办 |
6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
街容管理处 |
7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
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
废弃物管理处 |
8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
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
城管办秘书处 |
9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
环境卫生管理处 |
10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
路灯照明管理处 |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