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容人〔2017〕49号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落实好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具有法律效力,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具体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32号)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的管理。
三、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督促检查
凡与本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签订工作。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好续聘等管理工作。今后每年第四季度委将对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32号)
2017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