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管〔2017〕63号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加强树冠保护严禁擅自
对树木进行“抹头”修剪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近期,个别区出现擅自对树木进行“抹头”修剪现象,严重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形象。为加强城市园林景观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树木正常健壮生长,保持树冠完整和树型整齐美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指导,严格管理制度
(一)申报制度
各区市容园林部门不得擅自对现有树木(特别是行道树)进行“抹头”修剪。树木确因遮光、挡窗等原因影响居民生活;或出现因大风折枝造成严重偏冠、树木长势衰弱需更新复壮等特殊情况,各区市容园林部门应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加强树木修剪管理保证树冠完整的紧急通知》(津容管[2014]45号)要求,先行进行现场查看、核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向市市容园林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备案制度
1.社会单位和非专业管理居民社区内确因树木遮光、挡窗、严重偏冠、树木长势衰弱需更新复壮等特殊原因需进行树木强剪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向所属市容园林部门进行报备,各区市容园林部门应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市容园林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2.因大风降雨造成折枝、进行抢险等特殊原因,确需对树木进行 “抹头”等方式修剪的,待险情排除后,抢险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辖区市容园林部门报告,各区市容园林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将情况报市市容园林部门备案。
(三)备查制度
各区市容园林部门应将修剪前后的影像资料和签字申请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加强服务指导,增强保护意识
各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社会单位和居民社区或居委会,广泛开展《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宣传工作,按照《天津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帮助社会单位和居民社区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和工作导则,保持花草树木繁茂、整洁优美、设施完好,进一步增强群众爱绿护绿管绿意识。
三、其他要求
(一)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各区市容园林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施,特别是对社会单位和居民社区内园林绿化设施开展全方位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二)严格监管,落实责任。各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养管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造成损失的,依照《天津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和管理责任。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