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委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7-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人〔2017〕6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容人〔201761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委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委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委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市容园林委所属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党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二、规范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 公务用车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方式。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固定专用车;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取消为企业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在我委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政策出台前,企业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公务用车的排气量为1.8(含)以下、购车价格(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在18万元以内。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低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办公用房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不超过27平方米,副职不超过18平方米。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确需维修改造的要报委审批,并严格执行维修改造相关标准。  

(三)培训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围绕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

除市委组织部、市市容园林委、市国资委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以及与本职工作需要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企业应严格控制出国培训,确需安排国外培训的需经委批准。

三、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  

企业应当明确商务招待、外事招待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的区别,应根据国家、天津市和我委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其它公务招待活动应本着节俭、合理、必要的原则,参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6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85号)执行。

商务和外事活动如需赠送纪念品,要以反映企业文化、宣传企业产品和体现天津特色为原则,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二)国内差旅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津财行政〔201616号)标准执行。

严禁企业负责人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委办公室、组织干部处、财务处,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做到从政策上把关定向、从程序上指导规范、从落实上监管督促。各单位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制定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

(二)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制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同时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委机关相关部门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委巡察办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

(四)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企业管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所出资)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201732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7322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