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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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7-0005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办〔2017〕15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容办〔2017156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核

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相关部门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委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市容园林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市容园林委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现将此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512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容园林委安全生产考核

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履职、分类考核、失职担责的原则,对机关处室、委属各单位和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年度任务、工作成效等,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和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各区市容园林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安委会主任,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包联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三)各部门、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人专岗专责。

(四)全面加强本区安全生产管理,层层落实属地责任制,监督下属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时有效做好接访受访工作,妥善信访举报案件。

(六)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报表和信息统计、报送、更新等工作。

(七)做好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推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运行。

(八)坚持定期不定期深入全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整改治理活动,切实做好“打非治违”工作;认真落实市级各项专项部署和要求。

(九)落实市市容园林委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工作。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演练、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评估和善后处置,辖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十一)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情况,及时组织和协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委属各单位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党委(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单位安全监管范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干部包联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单位绩效管理,层层分解细化考评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和推进工作具体措施;加强专项监管和行业监管,推动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落实专人专岗专责。组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活动。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工作部署要求,并制定具体方案,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六)推动落实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工作。

(七)建立检查督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档案,按规定及时统计和报送相关数据、材料。

(八)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对委机关各处室的考核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贯彻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四)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市容园林委安委会组织实施、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委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各项考核内容的考核评估,有关工作可与绩效考评一并进行。委安委会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委领导审核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根据其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按照管理权限,采取下达督办函、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安委会下达督办函: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做好安委会日常工作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

(四)未配备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

被督办单位应于收到督办函一周内向委安委会提交督办整改报告,按时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未实行领导包联和整改不到位 。

(二)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国家和我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和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的;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者未及时问责和追责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安委会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一年之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纪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适用。对纳入全委绩效考评范围的单位,同时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5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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