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7〕12号)要求,市市容园林委制定了《市市容园林委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将《市市容园林委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容园林委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据统计,2012年至今,我市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2926起,造成45人死亡,4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8亿元,分别占全市总数的17.3%、29%、41.5%。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电气原因引发火灾已成为影响我市火灾形势稳定的最大因素之一。结合市容园林工作实际,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源头控制、技术防范、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
二、组织领导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设在市容园林委办公室。负责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系统电气火灾事故有效减少。
四、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采购环节电器产品质量综合治理
加大对电器产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购买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1.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
2.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1.推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各区市容园林委、各部门、各单位为基本单元,排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2.强化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制度。严格督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电气安全作为日常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五、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和系统排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逐一督促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规定,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单位部门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电气安全隐患,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六、责任分工
在市市容园林委统一部署下,坚持统一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区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按职责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市容园林委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委机关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为:一是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掌握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全市整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鼓励各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推广使用具有声光报警、短信推送、短路保护、超负荷断电等功能的电气设备,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强化督导,严肃追责。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进展,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督导检查,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抽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督促彻底整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将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对进度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请于7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10月5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5日报送综合治理整体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传真):28455005;
电子邮箱:srylwbgs2015@163.com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3.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企业生产场所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建设工程及施工过程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6、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7、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8、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9、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10、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11、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2、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13、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14、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5、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6、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及电气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5、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货物仓储场所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1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1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11、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12、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1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4、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15、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10、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11、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1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3、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14、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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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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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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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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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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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 | 6.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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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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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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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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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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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 | 11.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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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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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 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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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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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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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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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管理 | 17.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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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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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二:企业生产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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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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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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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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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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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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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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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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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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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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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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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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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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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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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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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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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三:仓储场所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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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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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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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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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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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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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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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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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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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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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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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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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不应停放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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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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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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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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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四: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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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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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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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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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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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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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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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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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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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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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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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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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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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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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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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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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五:小经营加工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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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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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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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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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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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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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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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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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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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0.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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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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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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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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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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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附件3
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相关部门)
单位名称:
排查单位家数(家) | 排查电气火灾隐患数(处) | 督促开展电气火灾隐患自查的单位数(家) | 实施电气线路改造的单位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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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火安全培训人数(名) | 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数量(套) | 累计整改电气火灾隐患数(处) | 累计投入整改经费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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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格填报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故障情况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