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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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市市容园林委机关工作人员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7-0009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容人〔2017〕3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容人〔2017311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市市容园林委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管理约束激励作用,形成干事创业、创新竞进良好氛围,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津党发〔201729号)、天津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绩办发〔20174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市市容园林委机关工作人员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并业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171011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容园林委机关工作人员

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市容园林委绩效考核管理,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津党发〔201729号)、天津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绩办发〔2017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推进重点项目任务完成,加快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优绩优酬、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重点向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防止和纠正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等现象,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高效落实。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扎实开展机关内部绩效考评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委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市管干部年度绩效奖励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发放

(一)发放标准

统筹管理,分档发放。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公式为:绩效奖+奖励金。其中奖励金为每年度从委机关绩效奖励总额中(市管干部除外)统一划出1%-5%设立奖励基金集中使用(具体比例由当年发放奖励人数及扣发奖励人数确定)。

(二)发放原则

以奖励金额总数“不突破、不增补、不剩余、不沉淀”为原则,根据年度考核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发放绩效奖励。

1.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一定比例发放奖励金。

1)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等次或获得部(市)级以上嘉奖、记功或荣誉称号的,奖励比例1%

2)获得中央部门、国家部委或市委、市政府表彰,在市绩效考核中加分0.3分(含)—0.6分的,奖励比例2%;加分0.3分以下的,奖励比例1%

3)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在市绩效考评中加分0.6分(含)以上的,奖励比例3%

4)在市绩效考评中有其他加分情形,加分0.6分(含)以上的,奖励比例3%;加分0.3分(含)—0.6分的,奖励比例2%;加分0.3分以下的,奖励比例1%

5)其他可以提高绩效奖励额的情形。

2.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绩效奖励。

1)在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或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处室主要负责人扣减2%,副职扣减1%。(不含影响期半年内处理结果)

2)绩效平时考核结果一般或较差等次的,扣减比例1%

3)有关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确由工作失误造成的,在年度绩效考评评分中减分的,扣减比例2%

4)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减分的,扣减比例2%

5)受到中央部门、国家部委通报批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减分的,扣减比例3%

6)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减分的,扣减比例5%

7)其他应予扣减绩效奖励的情形,根据情形适度扣减比例。

3.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绩效奖励。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2)其他不予发放绩效奖励的情形。

4.其他特殊情形

1)新招录、军转人员根据在岗时间(工资关系时间)按实际月发放;

2)当年退休退职、死亡工作人员按实际月发放;

3)调入人员由调入单位发放;

4)调出人员如调出到绩效考评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实际在岗月发放。

(三)情形适用

1.获得的表彰情形以正式文件、奖牌、证书等为依据;在同一项工作中获得多项表彰的,按照最高表彰增加奖励比例。

2.受到的通报批评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在同一项工作中受到多层级批评的,以通报批评最高层级扣减比例。

3.提高绩效奖励比例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10%。扣减绩效奖励比例累计计算,1%至取消绩效奖励。

4.处室受到表彰或市绩效考核中有加分,相应提高处室所有工作人员的比例额。

5.处室受到通报批评或市绩效考核中有减分项,相应扣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比例额。

五、发放管理 

委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完成绩效考评指标任务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年度绩效奖励差额化分配实施方案,经委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委领导办公会及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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