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容法〔2018〕113号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实施意见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就是要立足中国实际,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制度执行能力也更高。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顾问制度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对于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对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法律顾问制度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既要按照中央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原则上都应聘请法律顾问,一年一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法律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优先从政府法制智库中选聘法律顾问。委属单位法律审核事项少,没有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的,可与相关委属单位共同聘请法律顾问。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情况,包括法律顾问姓名、工作单位、聘期、费用等相关情况应上报委法规处备案,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
(一)组成人员
1、委机关政府法律顾问由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及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两部分构成,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由委法规处全体工作人员担任,其中,首席法律顾问由法规处处长担任;兼职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遴选1名执业律师,颁发聘书。
2、委属各单位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聘请熟悉行业发展情况,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优先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遴选法律顾问。
(二)主要职责
1、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委重大事项决策讨论,提出法律意见,确保作出决策的合法有效性。委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应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论证等工作;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案件的研究、论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行政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委属各单位法律顾问主要对本单位重要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三)工作机制
1、委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和对外签订的合同等需要执行法律审核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严格依照《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办法》规定,在决策前送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法规处应征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之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审单位(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向法规处及时反馈采纳意见的情况,对提出意见未采纳的应及时与法规处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方可报请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
2、重要决策类事项等需要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的,应提前2日告知法规处,以便安排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3、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案件的研究、论证等事项由法规处牵头负责,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需要聘请代理律师的,聘请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4、涉及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应当按照《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研究,严格按照程序决策和执行,保障单位重大决策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
5、委属各单位需上报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经济合同等事项的,会前至少3日报法规处审核,送审材料中应附带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意见,经法规处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达成一致后,报送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
委属各单位的法律审核机制由各单位参照委机关的工作机制制定执行,原则上所有经济合同均需法律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法律责任明确,确保单位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可靠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各负其责,确保各个工作环节环环相扣,形成闭合,不出现法律空隙。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所有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都要有案可查,所有经济合同等经济行为,都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决策、承办、执行环节相互制约,坚决杜绝个人决断、个别人知晓等不公开透明现象,以公开保规范,以规范保公正,以公正保廉政,维护好实现好全委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报:市法制办。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