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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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18-001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办〔2018〕1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城管办〔201818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配套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5号)和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3号),积极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们对委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市城市管理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市城市管理委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81212

(此件主动公开)

 

 

 

  

  

 

 

 

 

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保密委具体负责制。

(四)机关处室和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一)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公开领导小组”)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机关处室和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指导、督促、检查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委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委保密委负责指导、协助委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二)委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

1.负责对本单位机关处室和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单位机关处室和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负责协助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工作机制的督促检查。

4.会同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查,发现涉及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立即责成有关处室和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程序

(一)委公开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委公开办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委保密办的意见。

委保密办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委公开办应当经委公开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机关处室和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委公开办应及时告知申请处室或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六)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委公开办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委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对于委公开办和委保密办能够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由委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签。

对于委公开办和委保密办不能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经委行政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九)本单位及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作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出相应标识。

应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由行政复议机关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委公开办应组织收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制作或保存有关政府信息的处室和单位认为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1日废止。

 

附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图

 

 

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图

 

 

 

 

 

 

 

 

 

 

 

 

 

 

 

 

 

 

 

市城市管理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处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书面告知代理人。

(三)受理的形式

1.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每日应当登录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后台,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登记。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本单位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场所或窗口当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提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经与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5.申请人通过本单位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实质内容审查

首先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认申请内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对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应说明理由、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无意见。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调整。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调整后重新提交申请的,以提交新的申请时间,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应登记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再答复。

3.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缺少有效联系方式而无法按期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留存一年。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信息的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附则

委属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七、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1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

 

 

附件1

天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公 民 申 请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法 人 申 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时间

 

信息申请指向单位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取□

    

 

 

 

 

 

 

 

 

 

 

 

 

 

 

 

 

 

 

 

 

 

 

 

 

 

 

注:标注“”的为必填项目

 

附件2

市城市管理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做好每年向全社会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民监督,提高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每年331日前,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信息公开重点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服务的情况,接待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访问数量;

3.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新做法、新措施。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度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2.年度内不予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3.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件数。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1.行政复议情况: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2)被依法纠错数;

3)其他情形数。

2.行政诉讼情况: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2)被依法纠错数;

3)其他情形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

三、附则

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应当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21日前将上一年度报告提交至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

四、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1日废止。

 

 

 

 

 

 

市城市管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范围

实行全员培训制度,全委公务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二、培训组织

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列入公务员日常培训计划,原则上由人事部门、法规部门组织。

三、培训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进行考试考核,并及时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考试成绩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对于未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公务员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

(三)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四、附则

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适用本制度。

五、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1日废止。

 

 

  

 

 

 

市城市管理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为做好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本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督促、检查。

三、责任分工

(一)本单位负责澄清本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市管理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二)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三)宣传部门应当强化对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四)考核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四、澄清方式

(一)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二)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澄清工作审批程序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委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八、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12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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