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城市井盖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井盖设施管理,切实消除城市井盖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2010〕26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像绣花一样精细”指示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精细实施井盖设施管理,健全管理、发现、预警、处置、考核的刚性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井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
二、管理对象及标准
城市井盖设施的管理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等各类井盖的管理。
井盖须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行荷载要求,与路面平顺,与井体连接紧密、稳固,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声响、不移位、不损坏,保持完好、不缺失,应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
三、管理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统一负责全市城市井盖设施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等工作,督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履行城市井盖设施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市管城市道路、公园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城市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管设施井盖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类井盖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做好巡查、维护、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建成未移交井盖的监督管理,监督各建设单位落实井盖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产房屋井盖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井盖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排水、自来水、中水等井盖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公安设施(含交管)井盖的监督管理;负责侦破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井盖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生产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配合井盖管理相关技术标准的发布。
国网天津电力公司负责电力(含路灯)井盖的监督管理。
市城投集团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在建及建成未移交和权属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
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责广播电视井盖的维护管理。
(四)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所属井盖设施的巡查、维护、管理和改造等工作。
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的井盖设施应当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一个单位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
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井盖,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没有物业公司的住宅小区的井盖,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公共广场的井盖设施,由该公共广场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井盖设施负有协助看管责任,发现损坏、井盖设施丢失等情况,应当设置临时警示防护设施并通知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处置。
四、管理措施
(一)各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所属井盖设施实行日常巡护,建立相应的巡查维护制度,坚持每日巡查,确保巡查全覆盖、无遗漏,对巡查维护等情况进行记录。各井盖设施产权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置队伍,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井盖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各井盖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井盖设施监督管理机制,对本行业井盖设施产权单位落实巡查、维护、管理和改造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组织井盖产权单位建立井盖设施信息管理档案,包括设置地点、数量、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并结合新建、改建及废弃情况及时对档案信息进行更新,井盖设施信息管理档案应与各区人民政府和监管单位无偿共享。
(三)井盖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安全隐患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现场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对井盖移位、异响、破损、丢失的,应在6小时内解决;对井盖坍塌、渗漏的,应在3天内解决;对井盖设施不符合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调整加固设施,单个井盖修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天,整个路段井盖修复最长不超过10天。
(四)无法确定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无法指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维护管理。城市道路上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问题井盖,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井盖现场或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告后仍无法确认井盖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废弃井处置,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参照执行。
(五)碎、裂、废、旧井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后,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销售。
(六)为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井盖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井盖设施种类、规格,备足相应的井盖设施,用于对隐患井盖的及时修复。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城市井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各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井盖管理情况,研究、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交流、完善井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制定专项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断提升井盖管理水平。同时,建立不同层级的井盖管理微信工作群,及时协调、处理井盖问题。
(二)积极推进城市井盖信息化管理。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建立的井盖设施信息管理档案,积极推进井盖设施管理信息化建设,使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对井盖设施进行权属标识和预警,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城管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的功能,提升城市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积极推进城市井盖标准化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天津市城市井盖管理相关技术标准,统一井盖行业标识、规格、材质、信息化功能等相关要求,以便于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健全城市井盖监督考核制度。将城市井盖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井盖监督管理落实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专项考核,市城市管理委汇总核定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现有8890便民服务热线、政民零距离等平台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公布24小时井盖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设置公示牌等多种形式,激发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