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城管服〔2019〕31号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
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依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制定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承诺制审批”实施
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行政许可
“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津政办发[2018]25号)及《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 承诺制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承诺制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承诺制审批”方式办理:
(一)市级审批事项(含下放到区级的审批事项)(4项,7个子项)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
3、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许可。(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区级审批事项(3项,无子项)
1、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2、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和处置许可;
3、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可以采取承诺制审批方式办理(各类《申请书》除外):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申请材料为: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
(1)天津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
(4)经营服务协议书。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的:
(1)天津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中标通知书;
(4)经营服务协议书。
(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为:
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的
(1)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人授予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4)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5)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公用设施、场地的,提供与产权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单位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书面协议);
(6)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原貌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287㎜A4纸);
(7)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
(8)涉及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供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印章);
(9)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
2、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的
(1)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
(三)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为:
1、天津市对建(构)筑物外檐、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3、产权人同意装修、改建、改变或者占用的书面协议;
4、设施原貌实景彩色照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
5、计算机绘制的设施改变后效果图(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彩色照片昼、夜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第2.0.5“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6、涉及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供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印章)。
(四)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树木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为:
1、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绿化恢复方案。
2、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的:
(1)树木已经死亡的,申请人填写《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申请人填写《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行政许可申请书》;
(3)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申请人填写《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行政许可申请书》;
(4)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申请人填写《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行政许可申请书》;
(5)因工程建设需要的,申请人填写《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因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增设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材料;
②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证明材料;
(7)因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五)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为:
1、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4、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5、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6、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提交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六)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和处置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为:
1、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和处置许可申请书;
2、施工许可证;
3、已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七)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为:
1、《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申请书》。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申请采用承诺制审批,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阅读“告知”材料;
(二)提出采用承诺制审批申请;
(三)填写全市统一的承诺书,一式两份(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行政相对人签字、盖章);
(四)提交承诺书;
(五)提交“容缺后补”材料清单;
(六)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政务一网通”登录“诚信系统”核实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
(二)对未列入黑名单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提出审核意见;
(四)符合规定的作出受理决定;
(五)在申请材料上标注“承诺审批”字样,并于20个工作日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示;
(六)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流程办理;
(七)发现《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失信情形的,停止承诺制审批。
第八条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再次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信用进行评判,并决定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是否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承诺审批制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应当将承诺书与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当面或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给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签章后使用,由双方各保存一份,并在政务服务系统内记录存档,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采用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填写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尚未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八)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一条 承诺审批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告知、指导行政相对人按规范的各类事项操作规程准备材料,并指导其填写承诺书。
(二)承诺。承诺书一般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作出。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并予签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
(三)办理。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审批通过后,证照和批文应明确标识“承诺审批”字样,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的,不再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达行政相对人。
(四)履诺。行政相对人按照约定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并将补齐的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或现场送达负责审批工作的行政机关。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撤销决定。
(五)采信。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承诺书纳入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十二条 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各类事项,未列入黑名单库的行政相对人要求采取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是指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适用承诺审批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推送本级城市管理机关。
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遇有特殊情形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负责审批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提交,到期仍未提交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承诺审批方式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承诺制审批行政许可的城市管理机关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监管情况,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在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含经批准延期时间),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许可承诺书;
2、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承诺书;
3、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
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承诺书;
4、申办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古树名木)
许可承诺书;
5、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承诺书
附件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承诺书
承诺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2、中标通知书。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中标通知书》。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中标文书。
3、经营服务协议书。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经营服务协议书》。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经营服务协议书为与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签订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议。
注:承诺时限须为60个工作日内。
附件2
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承诺书
承诺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已取得并已向审批机关提交了商标局出具的该商标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并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商标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授权书。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授权书》。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商标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所提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为申请人本人。如因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
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原貌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287㎜A4纸)。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原貌彩色照片》(两张,规格:210㎜×287㎜A4纸)。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6、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昼、夜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7、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印章)。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印章)。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相邻关系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规划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注:承诺时限须为60个工作日内。
附件3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
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
标志设施许可承诺书
承诺材料:
1、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所提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或为申请人本人。如因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产权人同意装修、改建、改变或者占用的书面协议。
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产权人同意装修、改建、改变或者占用的书面协议》。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设施原貌实景彩色照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设施原貌实景彩色照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4、计算机绘制的设施改变后效果图(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彩色照片昼、夜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
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计算机绘制的设施改变后效果图》(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彩色照片昼、夜各两张,规格:210㎜×287㎜A4纸)。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5、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相邻关系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已取得并已向审批机关提交了商标局出具的该商标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并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商标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授权书。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授权书》。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因商标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均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注:承诺时限须为60个工作日内。
附件4
申办迁移古树名木、砍伐城市树木
(古树名木)许可承诺书
承诺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所申请的项目和地点的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所申请的项目和地点的规划许可。
4、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材料。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材料》。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及附图。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及附图》。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注:承诺时限须为60个工作日内。
附件5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承诺书
承诺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所申请的项目和地点的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所申请的项目和地点的规划许可。
4、绿化恢复方案。本单位(人)承诺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补齐《绿化恢复方案》。若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无法补齐,本单位(人)承诺在 工作日内补齐。到期若不能提交,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注:承诺时限须为6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