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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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20-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办〔2020〕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城管办〔202015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委2020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2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为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正确履行职能,努力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聚焦城市管理重点难点,以城市管理供给侧改革为驱动,强化环境综合整治的延伸,强化民计民生的保障,以绣花的精神推进特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舒适宜居的城市形象,不断满足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幸福感、满意度、安全感。

    (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五)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坚持全面从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在党组的领导下,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主任因事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二章  依法行政

第五条 坚持厉行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行政。

第六条 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市城市管理委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向社会公示。根据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完善规章规定。

第七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由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第八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市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

第九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待群众来访;有关机关处室和基层单位要协助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委各处室提请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协调沟通一致,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或基层单位提请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坚决执行委领导班子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委有关会议中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五条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

第十六条 委领导班子要密切关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内外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健全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我委有效施政。

第十八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市城市管理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委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门户网站等,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凡涉及全委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由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席,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一般不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下确需召开时,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二)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城市管理行业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城市管理相关重大项目及资金计划安排。

(五)城市管理行业重要活动安排。

(六)重要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七)除日常水费、暖气费等刚性支出外,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与使用和“三公”经费支出

(八)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九)其他“三重一大”应当由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委主任同意后,经办公室汇总,由委主任审定后列入议程。办公室统筹议题后作出会议安排,报委主任确定后发出会议通知。

二十四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参会人员讨论研究议题,提出意见,最后做出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议题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复杂、议题准备不充分,难以决策时,可暂缓该议题审议,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准备,待成熟后再进行审议。

二十六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收集汇总,会议通知,协调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以及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委党组书记审核后签发、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部门落实,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向委主任进行信息反馈。在执行中出现情况变化需要重新研究讨论的,需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重新议定。

二十八 参加、列席委主任办公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故不能参加会议者应直接向主持人请假,会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意见。列席会议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者向办公室报请调整列席人员。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要严格保密纪律,应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和公布。

二十九 根据工作需要,委主任和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专题工作会议的会议准备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召集人确定的相关处室负责。

第三十条 专题工作会议应遵循问题导向、精简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以解决工作核心问题、突破事业制约瓶颈为核心,注重会议实效,促进工作落实。会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明确结论和具体措施,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同志签发、存档。

第三十一条 压缩会议数量。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凡需传达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在会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直属单位及其基层单位一起参会,一次性传达到基层,不再层层开会。能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不再集中组织,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部署会议。

第三十二条 控制会议规模。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委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城市管理委一把手参会。委机关部门召开会议邀请委领导同志参加,一律报委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得自行邀请。

第三十三条 提高会议实效。委组织的各级各类会议,均不介绍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交流发言单位不超过3家,每个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文件和工作部署,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得一味求快,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公文办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公文起草应发扬“短实新”文风,提倡发短文说实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委行政制发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第三十五条 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按照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委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十七条 各处室请示委领导审定事项,以呈批件形式,统一编号后由办公室机要人员呈送。委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由办公室机要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八条 委办公室收到来文后,按规范要求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行文内容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工作分工转主办处室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报文单位重办,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

第三十九条 制发公文,须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批后方可送办公室核稿。涉及多个部门的公文,有关处室要进行协商、会签,协商一致后报办公室核稿,呈报主任或分管主任审签。

第四十条 拟发公文所含事项业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回复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对市人大会议建议市政协会议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一般性工作部署文件,原则上由分管主任签发。必要时可由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签。

第四十一条 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请示和报告,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以委名义向有关委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委领导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签发。向上级领导和机关汇报工作的书面材料,起草部门报办公室核稿后,按规范格式印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委属单位报委审批的请示、报告性公文,主送为市城市管理委,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四十三条 委印章由办公室机要保管,经主任、分管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使用。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委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委机关各处室、各单位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委的决策部署和委领导批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四十五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根据委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务院大督查和国家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会议议定事项、市领导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委党组议定事项和委领导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督促抓好落实。考核评价关键看有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群众评价怎么样。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简单以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即时通讯工具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

第四十六条 加强督查考核管理。委系统组织开展的各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严格按程序报批,按计划实施。除市委、市政府部署及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不得自行规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加强各类督查考核的统筹协调。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切实减少重复督查、多头检查、无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 推进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处室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

第四十八条 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改进工作,结合委差额化分配细则推动落实,确保考核结果落实落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九条 规范涉外活动,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活动、党员干部出国(境)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第五十一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委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新闻单位来委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宣传处负责协调,报分管领导审批,特别敏感重要的报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章  应急值守

第五十二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加强值班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遇重大突发事件,严格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

第五十五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五十六条 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五十七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十八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五十九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依法依纪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要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出差、出访或休假,市管干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委管干部请假按照委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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