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管安办〔2020〕5号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基础、健体系、保安全”建设目标,狠抓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维护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城市管理事业安全生产保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职责、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告知、应急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单位)和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定本行业(单位)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不间断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班组(部)长是所在岗位工作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部)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从业人员是所在岗位工作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负责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要牵头抓总,将安全生产摆上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安委会主任,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及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党政领导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包联制度,明确本单位安全监管范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干部包联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单位绩效管理,层层分解细化考评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三)各部门、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专岗专责;
(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项目和推进工作具体措施;全面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层层落实属地责任制,监督所辖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五)积极参与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认真落实市级专项整治和工作部署要求,并制定具体方案,层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经常性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按职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时有效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
(七)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报表和信息统计、报送、更新等工作;
(八)推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运行,强化城市管理系统安全基础保障,做好燃气、城市道桥、供热、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管控,确保承担城市职能安全运行;
(九)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坚持定期不定期深入全面开展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打非治违”工作;
(十)落实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工作;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演练、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评估和善后处置,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十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组织和协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党组织议事日程和工作报告内容,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党组织会议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上级有关部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按要求积极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将学习贯彻落实全面践行总体安全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列入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学习。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单位)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本部门(单位)经济和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本单位工作部门及下级各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按规定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工作职责,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党组织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充实干部队伍力量,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监督,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协调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动员本部门、本单位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原则上由担任党组织职务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要求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综合性重点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完善本行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积极协调推进我市相关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队伍建设;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信息上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挂牌督办和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督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委属各单位班组(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根据工作要求、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好安全班组(部)活动,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配合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专业工长等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详细记录;负责上下班的交接工作安全交底和互检工作,对本组成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班前班后坚持讲安全,工作前后坚持查安全,工作中坚持抓安全。发现问题要详细记录,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认真落实班组(部)工作职责。负责经常性开展岗位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班组(部)成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安全意识,教育并督促有关成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要求,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安全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三)对班组(部)的机具、电气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负责编制适合岗位日常检查的“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坚持一班“三查”制度(班前、班中、班后),制止违章行为,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上级处理,做好记录;
(四)督促班组(部)成员做好所属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五)负责建立健全所在班组(部)隐患整改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逐级上报,详细记录。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消除隐患;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控制措施,及时上报,按要求积极妥善解决,确保安全;
(六)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协助上级建立健全或落实班组(部)考核制度,做到奖罚分明;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班组(部)成员为促进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合理化的正确建议,共同管好安全生产;
(七)发生事故应按要求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撤离人员,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安全意识,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由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月度、年度定期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工作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12次。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行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委报告。
第四章 逐级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负责监督下级;
(二)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负有监督责任的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被监督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三)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六)建立本级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监督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门档案。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31日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按照本规定,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
(五)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改,逐一销账。对重点部位、危险源点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监督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监督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四个一律”要求,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监督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检查告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单位发现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被监督部门(单位),被监督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委属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应急资源变化情况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按要求建设、管理本行业、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与行业部门(单位)之间应急联动机制,每种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质性活动(如演练或联席会议等);按要求及时向委及属地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信息,有效组织应急力量处置,避免造成次生灾害。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同时,事故调查报告一并提交市城市管理委。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批复后三十日内,应当将落实情况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落实情况一并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九章 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12月31日前,委属各单位应当向委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委办公室结合各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报被考核单位。
委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考核通报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开展“回头看”,完成自查自纠自改自除工作,落实安全工作闭环管理。相关工作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十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三十六条 按照我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和《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纪委按照权限和职责,提出意见办法,报经委党组审核同意后分别负责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条例、规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安全导则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等要求,从事与工作无关,不服从管理,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导致事故的,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