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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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583/2020-000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精细化水平,20155月本市印发了机动车停车管理配套文件。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减少停车税费跑冒滴漏风险,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停车管理相关配套文件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城市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2051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考虑市民承受力,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一、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

(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价格杠杆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

(二)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具体区域类别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场分类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道路停车泊位

4

3

1

地面公共停车场

3

2

1

地下停车场(楼)

最高不超过3

注:1. 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大型车加倍收取。

2. 地下停车场(楼)按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

(二)夜间计次收费标准。各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计次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

 

车型分类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夜间

小型车

4

大型车

15

10

(三)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收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形式。夜间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区域实行限行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按自然月份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

 

停车场分类

车型分类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夜间包月

道路停车泊位和地面公共

停车场

小型车

150

120

大型车

450

300

昼夜包月

地面公共

停车场

小型车

300

240

大型车

900

600

(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举办地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

车型分类

一类区域

二、三类区域

小型车

20

10

大型车

40

20

(五)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所在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六)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收费标准

三级甲等医院

1

车站

2

机场

2

注:三级甲等医院内停车场停车半小时内免费。

(七)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所在收费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机动车停车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严禁随意少收或多收等乱收费行为。

(二)规范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志,统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牌(即“P”牌)公示内容。在停车标志牌上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停车场编号、泊位数量、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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