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海河教育园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破解建筑垃圾治理难题,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6部门制定了《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 水 务 局 市 公 安 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协作”的建筑垃圾治理原则,通过落实源头排放申报、运输企业登记管理、运输过程实时监控、末端消纳处置属地负责等制度和措施,形成职责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垃圾源头规范管理、终端排放有序、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全覆盖的目标,有效解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二、职责与分工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建筑垃圾治理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审核。负责市容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城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按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现场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出门冲洗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做好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会同市城市管理委核准运输时间及路线。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修订各类工程施工现场控尘标准,对建筑垃圾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装载等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装载等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
各区政府组织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好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标准及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排放申报、运输时间路线审核制度
1.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个工作日前到属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申报手续,申报建筑垃圾种类、处置方式、排放量、运输时间和路线、消纳处置场所等信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需经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2.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审核采取分级管理。跨区项目以及市级重点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公安交管局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其他建设项目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区公安交管部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审核同意后,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发放建筑垃圾排放准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3.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建筑垃圾排放申报,对于未予核准的,严禁私自开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建筑垃圾装运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并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通道道路进行硬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门禁和冲洗设备,使用专用密闭车辆合法装载运输,并对驶出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冲洗,确保车体干净,牌照号、放大号清晰可见,符合上路条件。施工单位应当控制建筑垃圾装运现场扬尘,随产随清,暂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地面应当采取固化、湿化、苫盖措施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
3.拆房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采取喷淋措施,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应当实施简易绿化、防尘网苫盖或采取其他硬化措施。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垃圾。
(三)规范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禁止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运输企业的车辆应符合我市相关要求,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监测措施,符合要求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发放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登记证明,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
(四)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核准证件,保持车身整洁,牌照号、放大号清晰,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开启顶灯,符合上路条件。驶出建筑垃圾产生地和处置场所前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沿途不得带泥行驶、丢弃、遗洒建筑垃圾。建设及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运承担直接责任,对于建筑垃圾抛洒滴漏、污染道路的,必须立即清除。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据职责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运输撒漏、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五)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堆填场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的企业,应到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报验登记,审验合格后发放登记证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属地内各消纳处置场所使用前的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掌握消纳处置场所的运行情况,对运行不规范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消纳容量耗尽或处理能力丧失的,要及时关停。
(六)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管理
1.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源头管理。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应在居民小区内应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装修业主应将装修垃圾袋装扎封收集后投放到临时存放点,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保持装修垃圾存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规范居民装修垃圾的运输管理。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的装修垃圾产生量等情况,以区或街镇为单位确定一定数量的居民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居民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应使用密闭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到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作业过程中,应避免扬尘、噪音扰民,做到车身整洁、密闭运输。
3.严格居民装修垃圾的消纳处置。居民装修垃圾运输单位应将装修垃圾运至本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跨区处置的,消纳处置场所应取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建筑垃圾治理是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关系人民生活和城市环境的关键环节,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细化工作任务,主动与交叉部门进行对接,确保各项措施无缝衔接,主动开展检查,重点对源头排放不申报、私自运输、随意倾倒等行为进行打击,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的成效。
(二)加强监管,联合惩戒。市城市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违规企业退出机制,对多次或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市区各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向各部门通报,对违法违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三)定期会商,开展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组织联合会商机制,通报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治理中的重大事项或突出问题。同时,对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建筑垃圾治理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我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