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大件垃圾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或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第四条 大件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必须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GB/T25175-2010)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工作的规划建设与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规划、设置与监管。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大件家具、延长大件家具使用寿命等形式,减少大件垃圾排放。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企业开展废旧家具线上线下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开展翻新再生等活动,促进大件家具等循环使用。
鼓励大件垃圾处理厂可将有利用价值的旧家具进行陈列,供有需要的居民或单位自取使用并登记。
无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应进行拆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向社会发布关于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
区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辖区内负责大件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和大件垃圾处理厂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章 投放管理
第八条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大件垃圾源头投放管理,明确其管理区域内大件垃圾投放点、投放时间以及投放规范等,做好大件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衔接。
第九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醒目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并公布投放点和存放要求等内容。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设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设置情况,报送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分类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大件垃圾产生者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三)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第十一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行为,应予以劝告、制止,并责成其转移至大件垃圾投放点;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 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辖区内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根据服务区域内大件垃圾投放点布局,合理安排收运作业路线,实施定时清运。定时清运的具体时间、频次安排,应告知相关的投放管理责任人,确保收运及时。
大件垃圾分类投放点贮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投放管理责任人可预约收集运输作业单位提供收运服务。产生大件垃圾的个人如需在特定时间扔弃大件垃圾,也可直接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收集运输作业单位提供上门收运服务。
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接到预约通知后2日内完成收运。
(二)在实施大件垃圾收运作业过程中,应做好防尘降噪工作,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收运作业后,应保持大件垃圾投放点场所整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遮挡等措施防止大件垃圾散落。
(三)应建立管理台账,将大件垃圾的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按要求报送区主管部门。
(四)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在大件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
(二)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排放大件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大件垃圾清运费。大件垃圾清运费根据大件垃圾种类、体积、清运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由委托收运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实施市场调节。个人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收取清运费,归集后与收集运输单位统一结算。
第四章 处置利用
第十六条从事大件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区主管部门。
(二)应建立管理台账,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用途等信息进行登记,定期报送区主管部门;
(三)大件垃圾拆分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有效控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处理,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五)具备条件的大件垃圾处理厂,可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拆分过程中分离的玻璃、金属、塑料、木材等具有再生价值的成分,可纳入可回收物资源利用渠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生价值的残渣,纳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渠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大件垃圾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参观、宣教设施,为社会公众设立开放接待日,并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有效掌握区域内大件垃圾相关信息,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加强对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作业服务规范、有序,满足市场需求。
第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大件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对大件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运、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