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天津市园林绿化事业,规范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天津市园林绿化事业,规范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园林绿化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包括以下项目: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公园项目;
(二)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绿地项目;
(三)附属绿地项目,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建成区内行洪河道护堤护岸绿化项目;
(四)其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相关重点绿化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纳入的。
第三条 园林绿化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园林绿化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区每年需安排一定规模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专业化精细化养护管理。
鼓励在园林绿化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园林绿化项目建设。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园林绿化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
各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各区城市管理委依据市级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若涉及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等,结合建设需求、园林绿化项目储备情况,牵头编制本行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区城市管理委编制本辖区园林绿化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政府投资计划,报市城市管理委备案,并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区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园林绿化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工程规划、用地、环保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园林绿化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开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加快完成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严格按下达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完成建设及资金拨付任务。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园林绿化社会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投资决策。
市、区园林绿化项目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使用市财政资金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为市级项目,使用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为区级项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项目级别报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项目由市或区城市管理委确定的项目单位负责;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无需为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再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包括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两部分。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初步设计按照审批分工由项目单位报送审批部门,由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其中市级项目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按程序报批,区级项目报区审批部门并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园林绿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园林绿化项目应在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竣工验收、养护管理各阶段执行以下规定:
1、园林绿化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相关从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注重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功能和配建体育设施功能的完善建设。规划列入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应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应急设施。
3、公园绿地建设中可适当增加普法教育、法治宣传内容。
4、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市、区城市管理委参加审查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植物种植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区城市管理委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对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园林绿化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含附属绿化验收)。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专项验收之后进行。
公园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应当通知区城市管理委参加,区城市管理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分期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项目或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有关下列用语的含义:
园林创建活动:是指创建国家级、市级园林城市(城区、城镇)、生态园林城市(城区、城镇)、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已完成部分审批手续的园林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仍按照原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余手续。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