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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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2-000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绿规〔2021〕8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推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92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动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园林绿化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公园项目;

(二)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绿地项目;

(三)附属绿地项目,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建成区内行洪河道护堤护岸绿化项目;

(四)其他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相关重点绿化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纳入的。

第三条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进行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区城市管理委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绿化工程,及跨区绿化工程建设由市城市管理委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化工程建设由工程所在区城市管理委实施质量监督。

市、区城市管理委可以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10日内,建设单位应携以下材料到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办理园林绿化质量监督手续:

(一)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二)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三)建设参与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

5.施工单位《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竣工图(电子版);

7.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总责,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履约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园林绿化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资料。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园林绿化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本章节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及专职质量管理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检验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监督检测证明。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章 监理、检测单位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抽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抽查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结构安全重要部位的质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作为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三)亭、台、楼、榭等园林构筑物工程质量情况;

(四)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将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在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其他园林建设参与方的检查监督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公布在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同时,将园林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监管预警结果等信息,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10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