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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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2-000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监〔2022〕123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城市管理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

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20226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执法文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各级城市管理委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执法文书应当由依法取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制作。

第四条执法文书由市城市管理委统一格式。各级城市管理委采用标准A4型纸印制。

第五条制作执法文书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制作执法文书时,应当根据设定的栏目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或者空白处,应当使用斜线标示。

第七条制作执法文书时,除编号、数量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制作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书写或者打印方式填写。书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并保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执法文书要求签名的,应当手签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执法文书中案由一项在调查取证阶段应当填写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其它阶段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严格使用所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相关条款的简要表述。

第十条执法文书中相对人一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确保相对人指向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第十一条执法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时间应当具体到时、分,地点应当具体到市、区、街道、小区或住宅区名称、楼号、楼层及房号等。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中涉及援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十三条执法文书的文号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

第十四条笔录类执法文书应当由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者修改,并由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改动处按捺指印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时可以添加附页,附页由执法人员和相对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标注日期。

第十六条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不得含有歧义。审核或者审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外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以各级城市管理委的名义作出,并加盖各级城市管理委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十八条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执法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可以不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章  主要格式文书

第十九条《现场勘察记录》、《现场证据照片)登记表》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通过文字、图形、照片记载或者描述检查(勘验)情况的执法文书。

《现场勘察记录》、《现场证据(照片)登记表》应当详细客观记录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及过程,绘制现场勘察示意图。

第二十条《立案审批表》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中,用以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的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应当介绍案件概要,描述相对人涉嫌违法事实、证据及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并载明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责令相对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责令相对人改正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应当载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各级城市管理委的名称和印章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调查询问通知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接受调查询问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调查询问通知书》应当载明相对人接受调查询问的时间、地点和应当携带的材料及各级城市管理委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调查询问笔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因果关系等,并详细甄别、收集和固定证据等。

第二十五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通知相对人,决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应当载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并与《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告知相对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的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单》应当载明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理由、依据、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作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和期限,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应与《被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同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告知相对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理由、依据、内容。

第二十九条《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调查核实后决定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日期、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与《被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同时使用。

第三十条《被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采取抽样取证、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用于登记涉案物品的执法文书。

《被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载涉案物品的编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案件移送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依法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案件移送单》应当载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移送理由、移送的财物及清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集体讨论记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进行集体讨论时,记录讨论意见的执法文书。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介绍和初步处理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用于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告知相对人听证会具体事项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案由、听证主持人、相对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听证笔录》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记录行政处罚听证会过程和内容的执法文书。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案件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相对人举证、陈述、申辩、质证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向相对人、案件承办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情况,相对人最后陈述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级城市管理委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送达回证》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将执法文书送达相对人作为回执证明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强制执行前,催告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应当载明行政决定的内容,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期限、方式和途径,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结案报告表》是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办理终结后,报请各级城市管理委负责人批准结案时使用的执法文书。

《结案报告表》应当载明案情概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内容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第四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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