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等承办部门起草的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作出和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制定程序中的必经环节。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前,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综合分析研判,充分采纳合理意见,达成广泛一致,完善草案内容。
第七条 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向政策法规处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市公用事业局法规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由市公用事业局作为承办部门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八条 承办部门将决策草案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城市管理委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政策法规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承办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 市公用事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