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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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2-001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法〔2022〕2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推进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建设法治城管,现将《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1028

(此件主动公开)





市城市管理委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的目标任务,结合《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第三方评估指出的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力争到2025初步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城管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完善政府组织结构。深化机构改革成果,结合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和职责,优化人员配备。

2.优化行政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动态调整和考核评估权责清单,按要求落实权责清单同政务服务事项有机衔接。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件、证明事项等目录或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二)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3.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全面清理目录、备案、认定、认证等事项,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行为,公布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4.着力加强公正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燃气、供热、道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安全责任。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梳理市级监管事项清单,落实跨部门、跨区域日常监管协同机制。推动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

5.大力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行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制度,推行一窗分类综合受理。推出更多事项实现全市通办,推动实现国家目录内的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建设。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严格履行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强化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开展政务诚信专项督导。强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融资等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的治理。落实政务失信记录制度。

6.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按全市统一要求,持续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委行政规范性文件。防止限制竞争行为,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了解企业相关要求。及时公开惠企政策,落实津策通一站查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

(三)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坚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加强前期调研,深入了解群众需求、把握问题症结,制定科学、可操作、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垃圾分类、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计划调研及配套制度建设,以与时俱进的改革理念搭建符合时代要求的城市管理法治体系。

8.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配合人大、市政府立法规划和调研,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提升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高质量起草立法草案。一方面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适时进行立法风险分析、预判和防范。充分运用微博、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和传统方式开展立法听证、民意调查、草案公示等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有效增进立法互动,提高立法民众参与度。另一方面在草案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以法律维护人民群众最大范围的道德共识。加强与京冀两地立法沟通,深化三地立法协同。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清理法规规章。

9.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委规范性文件制度,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工作。一是在起草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人民群众道德理念。加强论证和征求意见,以公开促公正。加大合法性审核力度,发挥各领域专家作用,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二是强化备案审查的监督、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动态清理工作。

(四)持续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10.提升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水平。坚持机关决策过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确保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治理水平。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重大决策作出前注重听取法律意见。委党组要格落实党组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带头遵守决策程序,做到依法决策。对委属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其主要负责同志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时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依法决策作为重要内容。

1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制定委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社会群体代表意见并及时反馈。要加强风险评估,强化专家论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

12.加强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依法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原则上每年4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文件,建立行政决策执行机制。依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全市统一要求,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助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域跨领域联合执法,推动实现线索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和处理结果互认。加强行刑衔接,完善生活垃圾等重点执法领域配套制度。按照国家及我市要求,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4.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化街道(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稳步下放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同步下沉编制资源,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提升街道(乡镇)执法能力。加大城市管理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等领域京津冀跨区域执法协同。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严格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方便群众通过多种方式监督违法行为。

15.增强执法公信力。完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执行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和执法案件标准,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回避、获得救济等权利。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统一管理。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16.提升行政执法满意度。推行柔性执法,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手段引导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加强日常行政执法监管力度,解决选择性、逐利性、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积极参加全市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示范优案评选,发挥典型案例正反向激励作用。做好行政执法过程精准普法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

(六)推进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现代化、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17.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对工作。

18.健全突发实践应对机制。借鉴参考其他地区、总结突发事件应对经验,依法建立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加强突发事件善后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妥善解决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措施,规范征收、征用、救助、补偿等程序,兼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应急处置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19.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强化底线思维,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参与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协助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落实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配合建设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京津冀应急救援合作。制定应急演练指南,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公园、垃圾处理等重点地区、高危行业的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突发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多渠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培训,开展应急普法宣传活动。参与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突发事件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激励保障措施,落实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落实基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推广应用应急管理智慧终端。结合信息技术和传统方式解决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问题。

20.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依托津心办开设政务服务旗舰店。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深度应用,积极推动城市智管等应用场景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探索人工智能在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创新应用。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梳理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公开。推动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流动。积极配合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参与建立数字化分析决策、执行实施、监管督查闭环管理执行链。协助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使用。提高一线执法人员信息化移动执法设备配置配备,扩大掌上执法手机应用程序(APP)使用率。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1.强化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人群开展排查,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加快推进行业治理法治化,以规范业务标准程序、开展合法合规审查、防范化解风险和实施法律监督为重点。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发挥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访事项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22.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积极配合法院诉前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配合检察院核查监督案卷,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按时反馈处理情况。

(八)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监督和制约执法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提升行政效能。积极参加市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参与建设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持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对照权责清单调整并公开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评议等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加大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大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社会人士、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2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提升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实用性。坚持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主动发布重点领域政策文件、便民服务类信息,增强政策解读的主动性和规范性。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强化服务理念,更好满足申请人个性化合理需求。推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开展政府开放周等活动,提升政民互动质量。

25.提升整体监督效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依规依纪依法问责,坚持追责与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

(九)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26.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委党组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部门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述法制度,将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中央和本市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相关规定。

27.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组织法治工作队伍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培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健全党组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加强党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十)全面凝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合力

28.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期向社会公开。落实依法治市考核责任,培养、选树先进典型,推动法治工作上水平。严格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反馈问题和建议为导向,重点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29.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水平。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学法、旁听庭审、任前考法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初任培训的必训内容。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突出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法治机构建设。

30.建强法治政府建设人才队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能力和素质培养,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强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队伍建设。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31.深入普法宣传活动。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将宪法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规规章的过程,加强新出台法规规章解读。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常态化机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将党内法规列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和党员日常考核内容。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结合进行。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专业化建设。多渠道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开展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加强法治文化场所建设,丰富公共区域法治元素,打造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落实全市一体化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和处置危害网络生态的不良违法信息。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培育青少年文明网络行为习惯。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新做法、新成效的宣传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津市一规划两纲要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作为政府部门,要主动融入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逐步实现法治城管建设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委党组要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将法治工作列为年度重点任务,常抓不懈、不见成效不罢休。委主要负责同志要落实四个亲自要求。成立委班子成员组成的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委法治政府建设,下设办公室。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会同委相关处室推动落实本实施意见各项工作。

(三)落实工作举措。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每年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处室,形成长效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将中央法治督察整改工作与落实本实施意见相结合,融入到日常工作,逐步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不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的,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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