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近几年,我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尤其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已满足“十四五”期间处理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行业设施建设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充分发挥市级统筹作用,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一、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包括填埋场封场生态修复)、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与垃圾处理设施配建的渗滤液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消纳及资源化利用)、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环卫车辆停车场及环卫工人作息场所;清雪融盐站(融盐池)、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园林垃圾处理设施及基层环卫机构等。
二、严格落实建设标准。各区凡经批准立项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建设管理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加强行业项目管理。为规范行业建设项目管理,统筹资源信息共享,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区凡经批准立项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须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建设管理部门(见附表)。对于环城四区承接市内六区的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城市管理委建设管理部门联合会审。
四、加强环卫设施管理。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投产或运营后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统计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商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建设管理部门。
五、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市城市管理委建设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设施建设管理及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提供服务及支持。
附件: 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登记表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公章) 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项目规模 | |||
项目投资 | 资金来源 |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
批准立项时间 | 开竣工时间 | ||
项目建设 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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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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