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
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联系人:邹军)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效,巩固行业安全稳定局面,推进本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燃气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依规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升燃气行业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启阁 市公用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郝学华 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
翟千德 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
成 员: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席办公。
三、工作分工
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168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换证总体工作,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换证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换证工作中的问题。负责确定保留的燃气经营企业换证相关材料的审核、现场查勘、许可审查(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专家)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市公用事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不保留的企业进行注销审批(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吊销(市城市管理委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城市管理委。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按照滨海新区政府职能分工,编制本区域换证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不跨区的燃气经营企业独立开展换证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配合我委开展本区域换证工作,参与相关换证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踏勘等工作。
专家技术团队。由燃气协会专家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技术团队,提供换证相关工作技术支持,研究提出换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主要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1月中旬至2023年1月31日)
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召开《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部署会议和培训会。组织各区城市管理委和燃气经营企业学习《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同时,对滨海新区参与换证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严格审查,确保换证工作高质量开展。
(二)审查、换证阶段。(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
1.企业申请。申请换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备齐申请材料后,向市公用事业局(审批窗口或市政务服务办网上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燃气经营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部门审查。对不跨区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市公用事业局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设施所在行政区区城市管理委对该类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出具审查意见。对跨区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市公用事业局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设施所在地相关行政区区城市管理委对该类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出具审查意见 。
3.核发新证。对于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现场踏勘、资料审核通过后,市公用事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格式按照《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印制);对于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市公用事业局按照《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领取新证时应同时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
4.时间安排。换证工作按照企业经营类别,分阶段开展,各企业从部署之日起,根据换证工作方案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到市公用事业局申请换证审查:
(1)液化气石油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时间: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2)汽车加气站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3)管道气企业和区域管道供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
5.工作时限。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未发生变化的,市公用事业局自受理企业申请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证;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发生变化的,市公用事业局自受理企业申请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核发新证。
(三)换证补办阶段。(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市公用事业局和各区城市管理委督促在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查勘中未达到换证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企业重新申请换证,对于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不予换证。
(四)换证工作总结阶段。(2023年7月16日-2023年7月31日)各区城市管理委总结企业换证情况,将区内企业换证有关情况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委汇总分析全市换证工作情况,形成工作专报报市政府。
五、换证材料、程序
(一)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其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未发生变化的,提供以下材料,审查通过后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提供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年度报告。(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主要内容)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提供培训证。
(4)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换证程序
(二)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其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发生变化的,依据《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1.提供以下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
(3)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协议,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5)企业年度报告。(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主要内容)
(6)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换证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按照《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许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燃气经营许可-设立》的规定,对企业营业经营方式、经营区域、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准备相关申请资料,确保申请材料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按照规定时间安排进行许可换证申请。
(二)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滨海新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制定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换证工作方案,严格许可证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好换证的准备工作,独立组织实施好本次换证工作,同时每半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换证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区城市管理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提高燃气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组织本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工作,按照申报条件、换证操作规程和审查程序严格把关,建立健全企业换证台账,对于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出具审核意见,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换证。
(四)对无法满足换证标准、经营管理不到位、供应保障水平低的“散、乱、差”企业,各区城市管理委要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采取企业并购、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淘汰、兼并、整合。
(五)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的企业,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燃气经营企业,市公用事业局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