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市城市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
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协助市城市管理委具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
市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和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信息材料实行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书,对其提交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信用管理部门应主动采集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加以核实确认。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审核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并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季度一次,经审核通过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和信用中国(天津)公开,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数据由信用管理部门长期保存,相关纸质、图片和影像资料企业应保存备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市城市管理委书面提出异议信息核查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市城市管理委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依据《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信用评价得分为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得分之和减去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满分300分;履约能力信息满分600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100分;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累积扣分。
第十条 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分为5个等级(即A、B、C、D、E级),总分为1000分,其中801-1000分为A档(优秀)、701-800分为B档(良好)、601-700分为C档(中等)、501-600分为D档(较差)、500分以下为E档(差)。
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信用评级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适当增加在建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严管和惩戒。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时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经信用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且信用管理单位作出同意申请决定的,市城市管理委将在下一轮信用评价中予以标注并终止公示其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故意篡改、虚构、隐匿或删除社会信用信息的,由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天津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信息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分值 | 说明 | |
基本信息 (300分) |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 综合评价为A级的得100分,B级80分,C级60分,D级40分,E级20分 | 100 | 评价结果依据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为准 | |
社保缴纳情况 | 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社保 | 100 | |||
纳税情况 | 上一年度依法纳税 | 100 | 以税务部门共享信息为准 | ||
履约能力信息 (600分)
| 人员(350分) | 项目负责人 | 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 | 30 | 无人数限制,满足条件即可得分 |
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20 | ||||
具有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 | 20 | ||||
经安全生产培训,且培训合格(安全生产B本) | 20 | ||||
经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认可的岗位培训,且培训合格 | 20 | ||||
技术负责人 | 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 30 | 无人数限制,满足条件即可得分 | ||
具有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 | 20 | ||||
施工管理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无人数限制,满足条件即可得分 | ||
履约能力信息 (600分) 履约能力信息
| 人员(350分) | 材料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无人数限制,满足条件即可得分 |
造价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
资料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
试验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
劳务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
质量员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具备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证 | 20 | |||
园林绿化工 | 国家或人社局批准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考核评价后发放的证书(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页查询) | 30 | 园林绿化工是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的人员,分为五个等级 | ||
绿化工程业绩 | 单个合同价两百万元(含)以下加1分,合同价两百万到五百万元(含)加5分,合同价五百万元到一千万元(含)加10分,合同价一千万元到伍千万元(含)加20分,合同价伍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加30分,合同价一亿元到二亿元(含)加40分,合同价二亿元以上加50分。最高得分为250分,企业分包业绩不计算。 | 250 | 近5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承揽、在施、竣工园林绿化工程,需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 | ||
良好行为信息(100分) | 评奖评优情况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20 | 参建单位即可获得加分,评选单位为中国建筑业协会 |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 | 20 | 评选单位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
天津市园林优质工程评比,有一项得10分,2项20分。 | 20 | 评选单位为天津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 |||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奖,有一项得10分,2项20分。 | 20 | 评选单位为天津市风景园林学会 | |||
行业标准、规范编制 | 主编园林绿化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定额、工法,省部级及以上团体标准,且获得应用的。有1项即可得分。 | 10 | |||
科技创新 | 获得园林绿化相关的专利、新品种、良种、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等。有1项即可得分。 | 10 | |||
不良行为信息 | 按照《天津园林绿化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
附件2
天津园林绿化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工程阶段 | 不良行为 | 扣分 分值 | 备注 |
前期阶段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10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的 | 10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
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3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20 | 先责令整改,如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除 | |
所承揽的园林绿化工程工地被扬尘污染防治部门或监管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响应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违反渣土运输规定或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20 | 先责令整改,如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除 | |
施工阶段
| 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 害性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 3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不响应或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的 | 30 | 先责令整改,如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除 | |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 | 3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
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发包方投诉的 | 50 | 先责令整改,如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除 | |
信息申报 阶段 | 企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3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的 | 5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核查属实,限期未整改的 | 5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经核实存在恶意欠薪行为或参与恶意讨薪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 3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
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冒名顶替等不诚信行为的 | 50 | 核实后直接扣除 |
不良行为信息以生效的检查记录单、整改通知单、批评通报文书、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等判决书为准,评价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本记分标准中已备注惩戒时限的以备注时限为准;未备注惩戒时限的,惩戒期限均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