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2023年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城市管理委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承办单位在提请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委党组请示报告。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完成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自目录印发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卷宗整理并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核。
附件:市城市管理委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城市管理委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时间安排 |
1 | 修订《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环卫处 | 2023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