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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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879L/2023-000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城管规〔2023〕3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

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项目和计划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城市管理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委2023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316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管理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项目和计划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有关意见的函》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细则管理的资金主要指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城市管理委工作职能,由市城市管理委管理的城市管理行业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包括城市维护费、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垃圾处理费、路灯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修复资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总体原则。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编报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同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按照服从规划、保障重点、长效管理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在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编造项目套取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项目库的建立和调整,负责组织审查并批复城市管理建设、改造、提升、维修等项目建议书,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概算、预算和结算审核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及调整计划),并强化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核定投资概算后按程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并批复项目调整方案,配合计划管理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七条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管理、计划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程序编制报送项目资金需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等负责组织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预算编制、执行、项目结算、资金拨付、财务决算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预算管理

项目建议书编制与批复。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开展论证评审,按照程序对符合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并纳入市城市管理委备选项目库。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批复。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管理部门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方案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纳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筹资方案等进行严格论证评审,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优先组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提升市容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的重点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提出的投资估算,超出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估算的应重新履行项目建议书批复程序

市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核定投资概算后按程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核。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须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批复。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确定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控制数额。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确定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预算及合同金额

第十 预算一体化系统项目编报。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每年8月底前,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报送相关规定组织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

第十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分析、梳理和汇总后,拟定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初步意见,对已批复实施方案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安排等进行审核,按照财政资金控制预算实际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对符合条件、符合财政要求的项目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单位所有当年实施项目的资金需纳入年度资金预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予追加安排资金。

第十 依据市人大批复的年度部门项目资金预算,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报送资金计划申请,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城市管理委计划管理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同时强化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结算报告,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招投标制度,大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统一管理,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行监管,并认真做好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争取做到当年项目当年结清。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方案和预算的变更调整应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变更子项不得超过实施方案批复子项的10%、变更后总投资不得超出批复概算投资,并按程序报委批准。

第十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城市管理委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原则上不予继续安排资金,同时应落实财政、发改等部门的资金使用要求,完成项目资金线上线下数据资料报送和定期调度工作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报送预算项目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编制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编报项目预算时同步制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填写《城市管理行业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2),科学、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 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围绕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的问题,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对照年初定的绩效目标,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对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自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用于项目的专项资金履行编报批复项目建议书——编报批复实施方案——编报批复预算——下达资金计划四步程序,其他专项资金(如运行养管资金、专项工作经费及补贴资金等非项目资金等),履行编报批复工作方案——编报批复预算——下达资金计划三步程序,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方案编制、预算报送、绩效评价、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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